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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三字第09131640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非政府組織會館」(座落於北市青島東路 八號;以下簡稱會館)之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並有效管理會館使用申請相關業務之 代辦人員之行為,特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試辦要點」第十二 點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所稱代辦人,係指經本局書面核定,協助他人代辦會館使用申請相關業務之人員 。
  • 三、代辦人應秉持志願服務之精神,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本著誠信、負責之態度,確實完成 各單位、團體所提辦理之各項會館使用申請業務。
  • 四、代辦人於會館或辦理代辦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代辦各項申請業務不依規定程序或以不實證件提出申請。 (二)不遵守本局工作人員之處置或糾正。 (三)匿報、謊報會館使用申請相關業務之實際狀況。 (四)向申請人收取本局核定以外之費用。 (五)惡意污衊、中傷本局,使本局名譽受損。 (六)其他足以妨害本局安全、秩序及環境整潔等之不當行為。
  • 五、代辦人執行業務前,應經本局書面核定並簽具本須知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者,由本 局統一造冊列管。
  • 六、服務績效優異之代辦人,本局得依志願服務法暨其他相關法令從優表揚。
  • 七、代辦人收件期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收件。
  • 八、代辦人受理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代辦人接受申辦會館使用案件時,應注意申請人欲使用檔期是否空置;申請單位 有無受禁止申請之限制。如檔期非空置或本局另有用途,應告知申請人另擇檔期 ;如該單位受禁止申請之限制,應婉轉明確告以無法申辦之理由及依據。 (二)經確認預定申請檔期後,代辦人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赴民政局指定金 融機構繳費,以繳費證明附貼於申請書指定欄位,經代辦人簽認後,視同完成收 件程序。 (三)代辦人收件後應於當日將申請書、表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審 核。 (五)民政局審核期間,檔期仍優先保留給原申請單位,惟須待本局審核通過後,該單 位方得正式使用該申請檔期。
  • 九、本須知條文內容得配合相關法令暨實際需要訂定及修正,由本局核定後實施。
  • 十、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切 結 書 本人 為於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非政府組織會館協助各申請單位代辦各項會館使用 申請業務,必秉持志願服務之精神並同意遵守「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非政府組織會館使用管理 試辦要點」暨「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非政府組織會館代辦人作業須知」之規定,如有違反前開 規定暨其他相關法令者,願意接受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所為之任何處分絕無異議。 此 致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切 結 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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