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民間投資意願,發揮跨單位協調功能,縮短重大投 資案件審查時程,有效排除投資障礙,特設置臺北市政府重大投資專案服務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受理協助之重大投資案件,係指國內外廠商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投資金額 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投資案件: (一)在本市辦理登記下列之一之產業: 1.專業園區之廠商。 2.休閒觀光業。 3.生物科技業。 4.資訊服務業。 5.電信業。 6.其他屬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稱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或經市政府推動 輔導之產業。 (二)經本府核准參與興辦下列之一之事業或建設: 1.興辦本市都市更新事業。 2.參與投資興建本市公共建設。 3.參與投資市有土地開發案。 4.依經濟部訂頒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設置之工商綜合區投資開發案。 5.其他投資開發案。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重大投資案件之專責服務窗口,依法協調提供快速申辦及諮詢服務。 (二)重大投資個案問題之彙整及協調解決,排除投資障礙。 (三)針對影響重大投資之不合時宜法規或行政程序,研礙具體建議方案。 (四)其他與促進重大投資有關事項之推動及研議。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擔任;組員十二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主任秘書級 以上人員一人兼任,負責參與各重大投資案件之協調,並擔任本小組與其所屬機關之聯 繫窗口及機關內部協調工作。 (一)本府工務局。 (二)本府建設局。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 (四)本府交通局。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六)本府消防局。 (七)本府財政局。 (八)本府地政處。 (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本府法規委員會。 (十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十二)本市商業管理處。
- 五、本小組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指派人員兼任。幹事負責小組行政、議事、受理案件 及相關諮詢工作。
- 六、本小組運作原則如下: (一)重大投資案件申請協調者,由服務窗口受理後即逕行協調。如有必要,即召開小 組會議會同協商並邀請相關局處人員列席,若遇有窒礙情形,則由本小組研析案 情併同各單位研提之處理建議,簽報本府裁核。 (二)對已進行之重大投資案件,本小組應主動瞭解並予以必要協助,以確保投資時效 。 (三)對擬進行之潛在重大投資案件,本小組應主動聯繫,提供法令諮詢服務、投資環 境及投資機會介紹等必要協助與輔導。 (四)本小組對前三款案件均予追蹤、管考及彙報。 (五)重大投資案件處理過程涉及中央權責部分,由本小組負責提報中央主管部會協助 解決。 (六)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與本府其他相關服務窗口互為聯繫配合,以隨時掌握重大投 資案件脈動,機動提供服務。
- 七、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小組成員一人 為主席。小組成員無法出席時,得由各該單位指派人員代理之。會前出席人員應深入瞭 解問題,設想解決方案;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要點自函頒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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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1673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