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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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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75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122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非營利性舞會,以維護公共安寧秩序 及善良風俗,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非營利性舞會種類如左: 一 聯誼性舞會: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法人或團體舉行之 舞會。 二 慈善舞會:經政府許可,以舉辦臨時性慈善救濟為目的,而以舞會方 式募捐者。 三 學生舞會:各級學校在校學生為主,在校內舉行之舞會。 四 家庭舞會:家庭舉行之舞會。
  • 第 3 條
    申請舉行非營利性舞會之程序如左: 一 聯誼性舞會: (一)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應報各該機關學校主管核准。 (二) 法人或團體應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二 慈善性舞會:應報本府社會局核准,入場券應經稅捐稽徵機關驗印。 三 學生舞會:應報各該學校校長核准。 四 家庭舞會:應向當地警察分局報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舞會,其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應事前將舞會 名稱、舉行時間地點、大約參加人數、主持人姓名、住址地,以書面通知 當地警察分局。
  • 第 4 條
    舞會應於當日二十四時前停止,但家庭舞會如在住宅區內舉行者,應於當 日二十三時前停止。
  • 第 5 條
    各種舞會不得妨害公共安寧秩序及善良風容。
  • 第 6 條
    各種非營利性舞會均不得有付費伴舞者。
  • 第 7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除即予制止外,並視情節分別依行政執行法、違警罰 法等有關法令處理,涉及刑責者,並送法辦。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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