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定,設臺北 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 委員三十一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二十九人,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消防局局長。 (六)本府民政局局長。 (七)本府教育局局長。 (八)本府工務局局長。 (九)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本府建設局局長。 (十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二)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七)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八)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九)本府兵役處處長。 (二十)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二十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 (二十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二十四)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二十五)本市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長。 (二十六)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
- 四、本會報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ㄧ人擔任主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區長、相關事業機構代表、軍事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 席。
-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辦理。
-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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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4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10766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