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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589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工作,並統籌、 規劃、督導、考核、整合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之相關事項,特依災害防救法第 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設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執行 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本會報事務;副執行長二人,由本府災害防救中心主任及 消防局局長兼任,處理會務及日常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長指定報請召集人同意 ,襄助執行長及副執行長處理日常事務。
  • 四、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三至三十七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長及二位副執行長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二十九人,由市長就本府人事處、財政局、主計處、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交通局、建設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 展局、文化局、新聞處、兵役處、捷運工程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資訊中心等各機關(公司)首 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五至九人等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 五、為推動第二點所列事項,本會報應定期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業務會議、工作討論會議及 專案會議。本會報各項會議召集層級、代理順序及召開形式另訂之。
  • 六、為辦理本會報幕僚作業,本會報設計畫宣導組、應變復建組及資源管理組,各組置組長 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災害防救中心及消防局派員兼任。
  • 七、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及消防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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