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工作,依災害防 救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長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勞動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捷運工程局、臺北翡翠水庫 管理局、觀光傳播局、兵役局、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首長。 (二)軍事機關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本市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 四、本會報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 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業務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執行長擔任主 席,執行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執行長代理之;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執行長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報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市各區公所、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報得結合本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召開。
- 五、本會報事務,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
- 六、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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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4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3304090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