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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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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9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79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790049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發行社會福利彩券 ( 以下簡稱本彩券)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彩券之發行、管理、銷售、收入、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 規定。
  • 第 3 條
    本彩券發行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 第 4 條
    本彩券之發行,由本府委託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市銀行) 辦理之。
  • 第 5 條
    本彩券得以多種及多聯式發行,其發行方式、開獎方式及日期與地點、彩 券名稱、彩券面額、獎金種類、金額及其分配等,由市銀行擬訂發行計畫 及要點報請本府核定後辦理之。本彩券發行績效,市銀行應定期向本府報 備,並公告之。
  • 第 6 條
    本彩券按當期售出券面總金額計算,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批 售折扣及發行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餘額為發行盈餘。 發行管理及銷售費用由本府視實際需要核定。
  • 第 7 條
    市銀行依前條規定,提撥之盈餘,應於每期彩券開獎後十日內,解繳市庫 專戶儲存,撥充社會福利經費並將收支情形報本府財政局核備。
  • 第 8 條
    每一期彩券開獎後,中獎人應於開獎六個月內憑本人身分證依規定領獎, 逾期視為放棄領獎權利,其未領獎金以百分之五十撥充為增設特別獎之用 。其餘撥充社會福利經費。 一張 (聯) 彩券同時中獎二項以上時,僅以領取一項為限。領取獎額逾一 定金額以上時,應核對存根聯無誤後,再行核付。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府核定之。
  • 第 9 條
    本彩券之發行應組設監理委員會,掌理發行之核准、管理、監督、盈餘及 逾期未領獎金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 第 10 條
    市銀行及有關機關,對於中獎人之姓名,應嚴守秘密。
  • 第 11 條
    中獎彩券因經火燻、水浸、油漬、塗染,以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其經判明確屬偽造、變造、企圖冒領獎金者,除不予兌獎外,並依法究 辦。
  • 第 12 條
    中獎彩券雖有破損,但仍可辨認者,兌獎行應先登記領獎人姓名、地企等 ,暫將獎金提存,俟領獎期限屆滿並查明確無同號同張彩券申請兌換後再 行兌付。
  • 第 13 條
    辦理彩券之發行管理、銷售、開獎、兌獎及其他行政事項有違法失職情事 者,應依法究辦。
  • 第 14 條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停止本彩券之發行及銷售。停止發行後,對銷售者不 負任何補償責任。
  • 第 15 條
    本府得委託或受託臺灣省、高雄市政府發行彩券,其監理委員會之聯合設 置及受託單位之聯合組成等有關事項由省市政府協商定之。 前項聯合發行彩券之盈餘分配,依銷售額比例定之。
  • 第 16 條
    本辦法發行之彩券,不得申請止付掛失。
  •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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