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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一字第09930083100號函修正第1、2、7、8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之 籌建計畫,特設置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專責辦理興設有關事宜,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籌建先期規劃、評估之委託作業等事項,內容包括: 1.「臺北文化體育園區」興建用地之取得等相關作業事宜。 2.園區整體之評析規劃等相關作業事宜。 3.園區之都市計畫變更等相關作業事宜。 4.園區之環境影響評估(包含對古蹟之衝擊評估)等相關作業事宜。 5.園區之飛航安全評估及專案申請放寬航高限制等相關作業事宜。 (二)辦理營運管理策略研訂、管理規章之擬議等相關作業事宜。 (三)辦理用地規劃、建築型式暨相關設施工程施作之徵圖、發包、施工督導等作業事 項。 (四)辦理相關意見單位之聯繫、溝通與協調事項,包括:古蹟審查委員(會)、鄰近 區里居民、地方團體等單位及個人之意見疏通與彙辦。 (五)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行政作業事宜,包含相關案件之收發、擬辦、陳核、執行及預 算編定、支用、核銷及事務處理等事宜。 (六)其它與籌辦相關作業事宜。
  • 三、本處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相當層級並具專業之人士擔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處各 項籌設業務;置副執行長一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報府核派(聘)之,襄助執行長處理 本處各項籌設事務。 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報府核派(聘)之,承命負責執行 本處各項籌設業務,並指揮、管控所屬人員之各項作業事宜及其進度;置組員由本府相 關局處派員專(兼)任,執行本處各項業務工作。 前項組員職務,得視業務需求,約聘具相關領域專長之人員擔任。 本處之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 四、本處因業務需要,得成立工作小組。
  • 五、本處每月召開二次工作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出 席。 前項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執行長未克出席時,由副執行長代行其職務。
  • 六、本處於必要時,得邀請府外學者、專家出席工作會議提供諮詢意見,或參與工作小組之 相關業務。
  • 七、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處興辦業務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至臺北文化體育園區開發案完成為原則,期滿後之運 作方式,由本府教育局簽報市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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