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6001
全部
民國 82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2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3269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籌集管理 及運用福利金,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會福利金應一律存入臺北市銀行生息,作為市立中小學教職員福利事業 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 第 3 條
    市立中小學校於學生家長會經常費內提繳之福利金或其他應繳之福利金, 應於每學期開學註冊後一個月內逕繳本會臺北市銀行專戶,並填具繳款書 送達本會。
  • 第 4 條
    前條繳款書分為四聯,依左列規定存送: 一 第一聯收據-由本會驗印發還原繳款學校收執。 二 第二聯核對-由本會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 第三聯收入憑證-由本會留作收入代傳票之用。 四 第四聯由銀行抽存作為記帳憑證。
  • 第 5 條
    臺北市政府補助之福利金,社會人士、機關團體及公私營事業機構捐贈本 會之福利金,由本會代為轉存臺北市銀行專戶,並另掣給收據交執,如係 捐贈財物者由本會派員收受,並掣給收據交執。
  • 第 6 條
    捐贈本會之財產款項,原捐贈之社會人士、機關團體及公私營事業機構, 對於捐贈財產款項之處理有附帶條件者,提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行 之。
  • 第 7 條
    凡福利金之支付,均由福利金經費專戶依法動支。
  • 第 8 條
    福利金之運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編製收支預算書表,提經本會全 體委員會議通過,年度終了時並應編製決算書表,提報本會全體委員會議 審核。
  • 第 9 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取學年制,自本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並 冠以學年年別。
  • 第 10 條
    本會經常費用應按前條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提經全體委員會議通過後,在本 會福利金孳息項下撥存本會在臺北市銀行設置之普通經費存款戶儲存,依 法支用。
  • 第 11 條
    本會經常費各項支出除提取零用金肆千元外,均以支票為之,並應經主任 委員、總幹事、會計、出納簽章支付。
  • 第 12 條
    本會會計、出納事務處理辦法另訂之。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表式另訂定。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頒發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