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公、私立中、小學校訓導人員之遴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 本辦法辦理之。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訓導人員其範圍如左: 一 國民小學及私立小學之訓導部主任。 二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訓 (教) 導主任、訓育 (導) 組長、管理組 長。
- 第 3 條高級中等學校管理組長由軍訓教官兼任免予參加甄選,其餘訓導人員非經 審查合格不得遴用。
- 第 4 條女校之訓導人員以遴選女性教師兼任為原則。
- 第 5 條各中、小學校訓導人員之遴用須依照部頒教育法令及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 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具備左列條件: 一 對於立國基本之三民主義有堅強信仰,並具有事實表現者。 二 對國家教育政策有深切認識,並能積極推行者。 三 思想純正,品學優良,對訓導工作熱誠,並確有豐富經驗者。
- 第 6 條訓導人員申報審查,依左列手續辦理之: 一 申報訓導人員審查案件,均應由學校事前辦妥安全調查。 二 申報時,一律檢送全部學經歷證件,並填具甄選表一份報核。 三 訓導人員甄選表內規定各欄,先由申請人逐一填寫,送由服務學校詳 加核對後校長應就申請人之思想學識、能力各方面切實填具意見,並 加簽章。 四 訓導人員審查核定後,各中、小學校應將核准文號轉知申請人。 五 凡經審查核准有案之訓導人員,中途調往同性質學校擔任同一訓導職 務年資未間斷者,得免繳證件,惟應在甄選表「訓導職務調動記錄」 欄詳填奉准日期字號以利審核。
- 第 7 條各中、小學校新聘之訓導人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每年九月及 三月) 辦理申報,並依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呈送教育局審查。
- 第 8 條各中、小學校聘用之訓導人員,經審查未合格者,應令原校予以調整,如 延不調整,是項年資,不予採認,及不得予以辦理各種獎勵,校長並應受 適當之處分。
- 第 9 條經審查合格而服務成績確實優良之訓導人員,不隨校長更易而進退,但成 績欠佳不堪兼任訓導職務者,校長得將其解除兼職,另遴選適當人員申請 甄選。
- 第 10 條訓導人員經令飭解聘者,不得重任訓導職務。
- 第 11 條本辦法經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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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6005
臺北市公私立中小學校訓導人員遴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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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59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59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59)北市教輝人字第263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