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統一市立專科學校專任教員超授鐘點費之支給,特訂定本辦 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超授鐘點費,係指每週授課超過規定時數,其超過部分,發給 鐘點費而言。
- 第 3 條專科學校專任教員每週授課時數如左: 一 二、三年制專科教員,每週授課時數,教授為八小時,副教授為九小 時,講師為十小時。 二 二、三年制專科或五年制專科後二年之教員,兼授五年制專科前三年 課程者,每週授課時數,教授為九小時,副教授為十小時,講師為十 一小時。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教員,教授前三年課程者,每週授課時數,教授為十 小時,副教授為十一小時,講師為十二小時。 四 教授兼教務、訓導、總務主任、夜間部主任、實習主任或工場主任者 ,每週各授課四小時。 五 教授、副教授兼任科主任、副教授、講師兼館組主任或秘書者,每週 各授課六小時。 六 實習或實驗,以二小時作一小時計算。
- 第 4 條凡每週授課時數,超過前條規定者,其超過時數得支給超授鐘點費,每人 每週以四小時為限如因情形特殊,報經教育局核准者,最多得增至六小時 。
- 第 5 條超授鐘點費之支給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所需經費在各該校現金給予 經費項下支給。
- 第 6 條各校開設之課程科目及時數,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必須變更者,應專案 呈報教育局核准。
- 第 7 條專任教員每週授課時數,未達本辦法第三條各款規定者,應於次學期開始 前,予以調整,或改以兼任教員聘任。
- 第 8 條本辦法自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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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6001
臺北市立專科學校教員超授鐘點費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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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0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0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60)府秘法字第534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