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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56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透過動物認養活動凝聚社會資源,以落實 野生動物保育、研究及教育工作,提昇臺北市市立動物園 (以下簡稱動物 園) 圈養動物福祉,並增進全民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動物園辦理動物認養活動之方式,分為一般認養活動及專案認養活動,開 放個人及團體參與。
  • 第 3 條
    一般認養活動,指認養者得以物種為單位,捐贈一定金額,自由選擇認養 動物園內之動物。
  • 第 4 條
    專案認養活動,指動物園針對動物典藏、展場更新、保育研究及教育等需 求較大金額之特殊業務,擬具專案計畫,開放由個人、團體或共同認養。
  • 第 5 條
    動物認養活動計畫及認養金額基準,由動物園擬定,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前項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應明定認養經費用途及其運用優先順序,並公告周 知。
  • 第 6 條
    動物園應發給認養者認養卡。 認養者享有下列優待: 一 一年免費入園。 二 獲贈一年份動物保育通訊。
  • 第 7 條
    認養者得由動物園邀請參與動物認養相關活動。 專案認養活動認養者,得由動物園於展示場前樹立感謝牌 (碑) ,並得於 媒體上宣傳參與之認養活動與成果。
  • 第 8 條
    動物園應定期發表認養活動之成果,或將成果融入活體展示及推廣教育計 畫。
  • 第 9 條
    認養活動所得捐款由動物園設置認養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運用之。 動物園應定期將專戶收支及使用情形公開。
  • 第 10 條
    認養活動之捐贈款項,由動物園優先針對認養物種之飼養管理、保育、教 育及研究工作妥善運用。 特定認養物種之捐款總額超出實際需求,動物園得彙整其賸餘款項,推動 相關物種之保育教育工作。 未具名不等金額之捐款,動物園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 11 條
    認養專戶之經費用途如下: 一 改善認養物種既有圈養環境之軟、硬體。 二 因辦理認養計畫所生之費用。 三 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四 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五 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 參與國際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七 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八 其他相關費用。 辦理認養活動前,應以書面告知認養人認養經費之用途。
  • 第 12 條
    認養活動之推廣與執行,必要時得委外辦理或委託民間機構共同辦理。
  • 第 13 條
    認養活動之入園門票費用,應由認養專戶之經費支應,核實依規定悉數繳 庫。
  • 第 14 條
    認養活動經費收支管理情形應設置帳簿記載,並按月編製報表,陳報本府 教育局,轉送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備查。
  • 第 15 條
    動物園停止辦理認養活動時,專戶經費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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