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經濟部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公告青潭堰 、直潭壩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對於違反該禁止事項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之 取締,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違規行為取締執行單位為本處勞安室駐衛警察隊,負責水庫蓄水範圍內及其周邊之巡邏 、違規行為之取締、通報;水源維護管理單位為本處淨水科,負責將違規行為案件通知 書及其他通報之污染案件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 三、執行範圍: (一)青潭堰:最高水位標高二二.六0公尺以下蓄水域至下游河道七0公尺及壩體, 取水口、閘門、溢洪堰、靜水池、機電設備等重要設施之水面及地面,詳如附圖 一。 (二)直潭壩:最高水位標高四四.七0公尺以下蓄水域至下游河道七0公尺及壩體, 取水口、閘門、溢洪堰、靜水池、機電設備等重要設施之水面及地面,詳如附圖 二。
- 四、對於違反水庫蓄水範圍內公告禁止事項之行為,應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青潭堰直潭壩 水庫蓄水範圍內公告禁止事項處理程序表」(如附件,以下簡稱處理程序表)辦理。
- 五、為執行違規行為之取締,執行單位巡邏勤務分為水域巡邏及陸域巡邏: (一)水域巡邏: 1.依巡邏計劃表派機動船或水上機車,執行取締各項違規行為。 2.巡邏時應注意水面浮木、漁網、淺攤、注意航行安全。 3.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及私設船筏浮具時,應即制止或報警處理。 4.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傾倒廢棄物及釣魚拋棄誘餌,應即制止或 報警處理。 5.水域內如發現射、毒、電、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將人物移送轄區派出 所或通知轄區派出所會同處理。 6.巡邏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7.水域巡邏情形應填寫水庫蓄水範圍巡查勤務紀錄簿 (如附表一)。 (二)陸域巡邏: 1.以機動車輛在水庫蓄水範圍周邊實施巡查。 2.蓄水範圍周邊如發現搭建釣魚台、傾倒廢棄物、占墾、砍伐等污染水源,應現 場拍照存證、敘明污染情形後,資料通報本處淨水科處理。 3.巡邏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連絡使用。 4.陸域巡邏情形應填寫水庫蓄水範圍巡查勤務紀錄簿。
- 六、違規行為依處理程序表為現場紀錄時,對現場違規者應開具案件通知書(一式四聯,如 附表二),登記及核對違規行為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並於案件通知 單上簽名及蓋手印。第一聯送本處淨水科函轉各該主管機關,第二聯送交違規者,第三 聯送本處淨水科保存,第四聯本處勞安室駐衛警察隊留存。
- 七、違規行為無現場違規者時,應現場拍照存證,敘明違規情形,將資料移送本處淨水科依 法辦理。
- 八、取締違規行為所保管之物品,如船筏、弦外機、蝦籠、漁網等,應放置固定處所妥為保 管,並列冊報送所轄警察機關公告領回,表格如附表三、四。公告逾六個月後無人認領 即報銷、焚毀,並會同本處政風室人員拍照存證。
- 九、執行單位得依實際需要,分期訂定執行目標及執行方式。
- 十、水域巡邏人員裝備、機具及放置違規保管物處所,由本處淨水科提供;陸域巡邏車輛由 本處總務科提供。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4-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09731985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6、7、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