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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104500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營運虧損、業務緊縮,須精簡人力,降 低用人費成本,特依行政院訂頒之「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 要點,以建立移轉民營之條件而須專案裁減人員。
  •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現有員額一百人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人員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並配合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 。 (三)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 四、適用對象: 在本處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遺規定之職員、技工、業務工、不定期契約 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及路線釋出之駕駛員。
  •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 六、給與標準:依行政院訂定之「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及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局給字第0910006264號書函所訂基本給與及加發給 與之標準發給。
  • 七、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不含聘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 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已投保年資,比 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但所領之補償金,於 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業務承受機關;其所領 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二)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領取前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項但書 事項。 (三)補償機關應將已領取補償金原因及金額,函請原承保機關(保險人)加註存檔, 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請原承保機關(保險人)通知原補償機 關(原要保機關)收回原發補償金。
  • 八、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 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
  • 九、經費:由本處預提退休準備金及當年度預算支應;其不足部分,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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