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支給特殊醫療院 (所) 工作人員防治費,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特殊醫療院 (所) 如左: 一 市立療養院。 二 市立結核病防治院。 三 市立性病防治所。 四 市立傳染病院。
- 第 3 條凡實際在前條各醫療院 (所) 工作員工得支給防治,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 過統一薪俸及職務加給百分之三十。
- 第 4 條防治費由各該醫療院 (所) 作業基金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 第 5 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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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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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6835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