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經營臺北市立關渡醫院(以下簡稱關渡醫院), 以推展醫療保健,提昇服務品質與效率,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特訂定 本要點。
- 二、關渡醫院委託經營以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委託機關。
- 三、本要點所稱委託經營指衛生局提供關渡醫院之土地、建築物及水電等既有基本設施(如 財產清冊),予接受委託經營關渡醫院者(以下簡稱受託人)使用,由受託人獨立設帳 並自負盈虧及經營責任。
- 四、受託人接受委託經營辦理項目如下: (一)慢性醫療服務(慢性病床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二)社區醫療服務。 (三)公共衛生服務。 (四)低收入戶、路倒病人醫療服務。 (五)其他配合本府推行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工作之服務頊目。
- 五、衛生局應就關渡醫院委託經營之委託條件、委託方式、委託期間及申請者資格、申請期 間等事項公告之。
- 六、財團法人醫療機構、公、私立醫學院或公立區域級(含)以上醫院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申請經營關渡醫院: (一)組織健全者。 (二)財務狀況健全者。
- 七、申請者,應檢附機構簡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經營計畫書(含財務計畫表)及相關 文件等,並於同日繳納申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申請者已繳納申請保證金後,無不可抗力之理由而撤銷申請者,申請保證金全數不予退 還。
- 八、申請者,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如為公立醫學院或公立醫院,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文 件;如為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或私立醫學院,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捐助章程。 (三)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申請之會議紀錄。 (四)最近年度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 前項應備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核備。
- 九、第七點之經營計畫書(含財務計畫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名稱(全銜)。 (二)委託案名稱。 (三)服務目標。 (四)服務對象、人數及需求評估。 (五)服務內容或方式。 (六)組織人力配置、醫療檢驗儀器配置。 (七)服務成效預估。 (八)經營財務之籌措。 (九)經營期間資金運用之財務分析。 (十)回饋金定率額度。 (十一)經營期間開辦設備、儀器及補充設施之投資金額。 (十二)其他與委託經營有關事宜。
- 十、關渡醫院委託經營申請案之公開甄選,依下列規定: (一)書面審核:由衛生局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七日內為之。條件不符合第七點及第八 點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並發還申 請保證金。無合格申請者時,視為流標並重新辦理公告或延長公告時間。 (二)初審:應於書面審核完成後三十日內,由審查委員會為之。申請件數超過五家以 上者,審查委員依初審評審表圈選五名代表為初審合格,初審合格者始得進入複 審;申請件數一至五家者,直接進入複審,不予初審。 (三)複審:初審作業完成後同日舉行,由審查委員會為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審查委員會,由衛生局召集業務相關人員及對委託經營有深入研究 之專家學者,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之。審查委員會成員業務人員及專家學者人數均 不得低於審查人數三分之一,與委託經營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十一、審查委員會審查複審案件時,應邀請申請者列席簡報說明。申請者列席簡報時,得提 出補充資料。
- 十二、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案進行初、複審審查依權重予以評分,並做成決議。 審查委員會在進行初、複審審查時之基準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執行本委託經營案之人力設置及財務狀況。 (二)推展業務營運方針。 (三)組織健全程度。 (四)財務健全程度。 (五)成本效益分析之合理性。 (六)回饋金定率之額度。 (七)投資金額之額度及投資項目。 (八)其他與委託經營有關事宜。
- 十三、衛生局應於複審審議決定受託人後,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付使用保證金新臺幣壹億元 整,並簽訂委託經營契約,該契約應報請本府核准並經法院公證;逾期視為放棄,申 請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由第二順位遞補,完成簽約程序。未錄取者發還申請保證金, 錄取者申請保證金轉為使用保證金。
- 十四、委託經營期間以九年為期,自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日起計算,期滿應重 新公告甄選。
- 十五、委託經營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案名稱。 (二)委託人、受託人全銜。 (三)委託經營管理之標的、設施清冊、維修管理、保險、稅捐及損害賠償之規定。 (四)委託經營業務、項目、範圍、原則。 (五)委託期限。 (六)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 (七)受託人應繳回饋金及保證金。 (八)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受託人應投資之資金、應負擔之費用支出及其他權利義務 等)。 (九)對於第三人權益及公共安全之保障。 (十)受託人對於委託機關每年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不得拒絕。 (十一)受託人每年對於受託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應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並送本府查核後,報市議會備查。但受託人為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時,財務決算報表得不經會計師簽證。 (十二)違反契約應負之責任或罰則。 (十三)委託內容變更之規定。 (十四)委託契約終止、解除之要件。 (十五)雙方應遵守之規定。 (十六)受託人所提經雙方協商修正後之經營計畫書為契約之附件與契約同等效力。 (十七)其他約定事項。
- 十六、委託期滿,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受託人應將受託財產與委託經營期間增加之所有財產 、資料及全部經營權返還及點交委託機關,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委託機關於許可增 、改建或添講時,同意受託人取回者,不在此限。
- 十七、衛生局對於委託經營業務應指定監督單位實施查核和委由調解單位調處爭議事項,其 負責任務如下: (一)監督單位:建立契約檔案,訂定執行成效評估指標,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委託業 務執行情形。 (二)調解單位:當受託人和監督單位或衛生局發生爭議事宜時,得委由調解單位進 行調解。
- 十八、受託人對於衛生局指定監督單位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得以電話查詢、實地查訪或要求受託人提交書面報告等方式為之。
- 十九、受託人應於委託期間,獨立設帳,每年於本府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年終工作報 告及受託業務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決算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送衛生局查 核。
- 二十、受託人向受服務對象收取費用時,不得超過臺北市市立醫院之收費標準,並掣發收據 。
- 二十一、受託人應將經營關渡醫院所接受之補助、捐款及其孳息等款項設立專戶儲存,專款 專用。
- 二十二、受託人為符合醫療設施標準,與環保、消防法規及有關法令規定,應投資關渡醫院 開辦設備、儀器及補充設施。投資金額開業三年內不得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整。投資 年限之第一年應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整。
- 二十三、受託人應於醫院取得開業執照並開業後,每年於本府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日內,向 衛生局繳交定率之回饋金。第一年和契約期滿當年度回饋金,依該年度實際營業日 數計算。 前項定率之回饋金,係指每年回饋之回饋金占經營利潤之比率,並自第一年開始回 饋。
- 二十四、委託機關得訂定獎勵措施,對辦理受託業務績效卓越之受託人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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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06
臺北市政府委託經營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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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4040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