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臺北市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 監督輔導,特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水利會監督輔導,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2 條水利會訂定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報請本府核定: 一 名稱。 二 宗旨。 三 區域。 四 任務。 五 會員。 六 會務委員會。 七 執行機構。 八 水利小組。 九 權責區分。 十 經費。 十一 營運。 十二 糾紛處理。 十三 附則。 本辦法施行前已訂定章程與前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 辦理補正。
- 第 3 條本府對水利會之業務,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依會 別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政風等各項業務年 度檢查。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查,得邀請有關機關參加。檢查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不良者 ,應予糾正或限期改善。
- 第 4 條本府對水利會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 輔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 二 輔導辦理章程所定業務。 三 輔導辦理相關專業研習。 四 輔導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 輔導多角化經營事項。 六 其他輔導事項。
- 第 5 條水利會運用資金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應依財團法人監督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其捐助計畫應報本府核定。水利會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 應明定該水利會指派之代表若干人擔任董事,並應可確保捐助目的之達成 ,對所指派之人員,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前項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其職務異動時,亦同 。
- 第 6 條水利會應訂定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表,報請本府備查。
-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