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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89030515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3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 第 1 條
    為促進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充裕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工作財源,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 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令之規定。
  • 第 2 條
    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以下簡稱清理費) 之徵收,按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費徵收辦法規定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得採販售專用垃圾袋 徵收方式 (以下簡稱隨袋徵收) 徵收之。 前項所稱專用垃圾袋,指有固定規格、樣式,由塑膠或其他與一般廢棄物 具相容性之材料製成,具固定容積,經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環 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公告專用以盛裝一般廢棄物之袋狀容器,其 規格、樣式及容積,由環保局訂定公告之。 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性質上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 理,且月平均之每日產生量未達三十公斤者,得委託環保局辦理,並依第 一項規定繳納清理費,免再辦理代運手續。
  • 第 3 條
    廢家具等大型廢棄物,由家戶與環保局約定時間、地點清運,免收清理費 。但其屬事業廢棄物者不得免收。
  • 第 4 條
    垃圾焚化廠及衛生掩埋場自開始進場處理之日起至封閉之日止,環保局應 按年編列預算補助所在地之行政里家戶、機關及學校清理費,並以發放專 用垃圾袋方式為之。 前項發放專用垃圾袋數量如下: 一 家戶:每年依其設籍人數發放,其每人發放數量為八十八年全市家戶 平均每人每年產生垃圾量裝袋所需專用垃圾袋數量。 二 機關及學校:為相當於八十八年下半年所徵收清理費所能購買專用垃 圾袋數量之二倍。 其他特殊情形經市政府核准者,得減免、補助或按戶徵收清理費。
  • 第 5 條
    隨袋徵收實施前三個月,環保局應先進行專用垃圾袋供應通路佈建工作, 建立專用垃圾袋行銷系統。
  • 第 6 條
    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清理一般廢棄物,在隨袋徵收實施後三個月內由 環保局勸導改善,勸導不從者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罰,並 得按次處罰。三個月後得不經勸導,逕予處罰。 環保局稽 (巡) 查人員,對違反本自治條例之人請求提示身分證明,其無 故拒絕或無證明文件或告知不實身分者,稽 (巡) 查人員得拍攝或錄製其 照片,除明確告知←其所違反之行為及規定,與向警察機關、民政機關或 附近社區民眾查證其身分外,並登載環保局網站,請求網友協助辨識其身 分,經由網路查明違規行為人之身分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但違規人已繳納罰緩者,環保局應刪除登載網站之照片。 環保局或市政府其他機關認可之環境保護義工,從事清掃公共設施或其他 經環保局認可之特殊狀況,環保局得另製作特定專用垃圾袋免費發放使用 ;其發放要點,由環保局定之。
  • 第 7 條
    環保局應依據本市全部垃圾焚化爐正常營運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總成本 及現有焚化爐處理總容量,計算隨袋徵收單位容積清理費收費標準 (以下 簡稱收費標準) ,報請市政府核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公告後,據以訂 定專用垃圾袋售價。 隨袋徵收單位容積(公升)清理費收費標準= 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平均單位容積垃圾重 處理總成本(元) 量(公斤/公升) ───────────────────本市全部垃圾焚化處理設施 設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 噸)×1000(公斤/公噸) 本市全部垃圾焚化處理設施設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 (公噸) =環保局所屬 全部垃圾焚化廠設計日處理容量總和 (公噸/日) ×365 (日) ×85 (% )
  • 第 8 條
    專用垃圾袋為清理費收費專用,未經環保局同意,不得擅自製作、販售, 並不得使用袋上圖樣及文字。
  • 第 9 條
    偽造、變造或擅自販售專用垃圾袋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其販賣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亦同。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 10 條
    對於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 檢具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檢舉。 環保局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百分之二 十獎金發給檢舉人,並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前項檢舉獎金,環保局應於收到罰鍰後,通知原檢舉人領取。但公務員為 檢舉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 第 11 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法 院執行。
  • 第 12 條
    隨袋徵收之作業要點,由環保局另定之。
  •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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