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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5954100號函訂定全文13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收視民眾權益,促進有線電視產業健全發展,爰依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設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有線電視及有線電視節 目播送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核准本市有線電視及有線電視節 目播送系統收視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報請市長聘(派) 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協會團體推派。 (二)律師、會計師代表各一人:由律師公會及會計師公會各推舉一人。 (三)傳播、財經、會計專家學者三人:由本府聘請對有線電視產業或相關領域具學識 素養或經驗人士擔任。 (四)政府代表二人:由本府指派之。
  • 三、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應於每年 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報收視費用,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收視費用及文件得由業務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送請本會審議。
  • 四、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用,由業務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於 每年十一月底公告。
  • 五、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產業經營者或相 關公會、協會、工會、學者及消費者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七、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兼任,負責對外發言;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主管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 事二至三人,由主計處、新聞處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八、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九、本會除發言人外,參與會議人員對會議內容及收視費用負有保密義務。
  •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每次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
  • 十二、本會審議作業程序由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市長核定之。
  • 十三、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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