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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298900號函自104年8月31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行政效能,減少組織功能重疊,統籌監督管理各項 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以期使捐款能發揮最大效益,特設臺北市 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捐款之運用方針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捐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捐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市長指 定副市長一人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報請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每 任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一)本府主計、研考、財政、民政、原住民事務、社會及工務等協助災後復健相關局 處首長共七人。 (二)會計師、律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三)捐款人代表二人。
  • 四、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社會局派員兼任之。
  • 六、本捐款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歷次天然災害(含九二一地震、桃芝風災及納莉風災)民間賑災捐款剩餘款。 (二)日後天然災害及重大災害賑災民間捐款。 (三)本捐款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 七、本捐款之運用原則: (一)捐款人已指定用途或地區者,依其指定用途或地區使用。 (二)捐款人未指定用途或地區者,依專款專用原則用於天然災害預防及災民救助、災 後復原重建等直接有關之事項。
  • 八、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相關費用項 下支應。
  • 九、本捐款於市庫代理銀行存儲孳息。
  • 十、本捐款之會計事務,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一、本捐款之收支及支用細目由本委員會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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