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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北市社婦幼字第09837271200號函下達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 臺北市政府為防範、消弭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 本作業規定規範本市托兒機構腸病毒發生時之下列事項: (一) 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 停托標準。 (三) 停托權責及程序。 (四) 復托程序。
  • 三 通報及處理機制: 托兒機構平時應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於發現幼童有疑似腸 病毒之案例時,應立即聯絡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經醫師診斷為疑似 腸病毒病症 (如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 時,應告知各家長,使幼 童家長能提高警覺,事先做好防範措施,並請該罹患腸病毒幼童請假 一至二週,同時進行下列雙重通報機制,並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一) 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協助因應措施。 (二) 應通報社會局,並由社會局彙整通報衛生局。
  • 四 停托標準:托兒機構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採停托措施 (一) 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 (含二名) 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手足口病 或泡疹性咽峽炎時。 (二) 有重症幼童發生,或有與重症或已知感染腸病毒七十一型之病人接 觸史者時。
  • 五 停托權責及程序: (一) 單一班級之停托:由托兒機構及轄區衛生所研商決定,並應立即報 社會局備查。 (二) 二個班級 (含二班) 以上之停托:由托兒機構、社會局、衛生局及 轄區衛生所研商後決定。
  • 六 復托程序:當停托原因消失,應立即恢復收托,並報社會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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