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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工字第09202521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92年8月8日生效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依 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 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照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三 本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 依據 法定罰鍰 額度 (新 臺幣:元 ) 或其他 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 主管 機關 備 註
    1 宣傳品、 出版品或 其他媒體 除經被害 人同意或 因偵查犯 罪之必要 外,報導 或記載性 侵害事件 被害人之 姓名或其 他足以識 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 訊。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十 條第 二項 對其負責 人及行為 人,得各 處以新台 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 罰鍰,並 得沒入該 宣傳品或 出版品。 罰鍰金額以同 一事件之次數 、則數及情節 分別核處之金 額併計,惟每 次最高以三十 萬元為上限: 1 次數: 第一次:處 三萬元。 第二次:處 六萬元。 第三次:處 九萬元。 依序類推。 2 則數:第二 則起每一則 多核處三萬 元。 3 情節嚴重者 多核處三萬 元。 臺北 市政 府 ( 新聞 處) 1.行為人指 文字記者 及攝影記 者。 2.「次」定 義如下: (1) 報紙: 以日為 單位。 (2) 雜誌: 以期為 單位。 (3) 圖書: 以單冊 書籍之 出版版 次及印 刷刷次 為單位 。 (4) 光碟: 以片為 單位。 3.「情節」 指刊載被 害人姓名 、照片、 住址、親 屬姓名及 其關係、 就讀學校 、服務機 關等詳細 之個人基 本資料, 或其他讓 人足以辨 識被害人 身分之資 訊。 4.有關核處 罰鍰額累 計期為一 年,並以 刊載日為 準,新年 度則另重 新計算次 數(採曆 年制)。
    2 醫院、診 所對於性 侵害犯罪 之被害人 無故拒絕 診療或拒 開驗傷診 斷書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九 條第 三項 處六千元 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 鍰。 1 第一次處六 千元。 2 依累進次數 增加罰鍰, 每次增加六 千元至最高 三萬元整。 臺北 市政 府 ( 衛生 局) 裁罰之執行 應就同一醫 院、診所之 違反行為次 數累計處罰 ,不因新年 度而重新計 算。
    3 性侵害犯 罪之加害 人經判決 有罪確定 ,而有下 列情形之 一者,一 、刑及保 安處分之 執行完畢 。二、假 釋。三、 緩刑。四 、免刑。 五、赦免 。不接受 身心治療 或輔導教 育或接受 時數不足 。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十 八條 第三 項 處六千元 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 鍰,經再 通知仍不 接受者, 得按次連 續處罰至 接受為止 。 1.經通知仍未 接受治療、 輔導或時數 不足者,處 六千元罰鍰 ,並限於一 個月內接受 治療或輔導 。 2 經限期一個 月仍不接受 治療或輔導 或時數不足 者,處一萬 五千元罰鍰 ,並再限一 個月內接受 治療、輔導 。 3 仍不配合者 處三萬元罰 鍰,並連續 處罰至接受 為止。 臺北 市政 府 ( 社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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