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有非公用房地之標售底價之訂定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 二、市有非公用房地經核准辦理標售者,其標售底價之訂定,除區段徵收地區土地、照價收 買土地、市地重劃抵費地及日據時期重劃區保留地,依地政法令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 三、市有非公用房地標售底價之訂定,應委託不動產估價業者鑑定房地價值,並提請本府市 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評定。
- 四、市有非公用房地經公開標售乙次而未標脫者,得由財產管理機關檢討原因後,逕行按照 原標售底價減一成訂定新標售底價,再辦理標售乙次。
- 五、市有非公用房地依前點規定再次辦理標售仍無法標脫者,除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 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外,得提供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原審 定及歷次標售底價,重新提會審議標售底價。
- 六、依本要點訂定之標售底價,土地標售底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房屋標售底價 不得低於房屋評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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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財五字第0910636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1年8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