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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地一字第09132786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 說明:未登記建物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 地號及門牌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
  • 二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
  • 三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令依據 備 註
    1 建物測量申請 書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 站 (網址:www.la nd.taipei.gov.tw ) 下載申請書表使 用或向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索取 1 地籍測 量實施 規則第 二百九 十二條 2 辦理土 地複丈 與建物 測量補 充規定 第二十 五點
    2 申請人身分證 明文件: (1) 戶籍謄本或 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 影本 (2) 法人登記證 明文件及其 代表人資格 證明 (3) 華僑身分證 明書 (1) 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或自行影 印。 (2) 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館申請。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第四十二 條 1 第 (1) 項文件 為自然人時檢附 。 第 (2) 項文件 為法人時檢附。 第 (3) 項文件 為華僑時檢附。 2 戶籍謄本不得以 影本代替。 3 申請人為未成年 人或禁治產人者 ,須檢附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之 身分證明。 4 華僑身分證明應 由申請人自行切 結國外地址之中 文名稱。 5 檢附我駐外單位 簽發之授權書辦 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 6 前列影本請簽註 :「本影本與正 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 」字樣並蓋章。 7 申請人身分證明 能以電子處理達 成查詢者,得免 提出。 8 公司法人申請時 ,應提出公司設 立 (變更) 登記 表或抄錄本。
    3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六 十一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 請者檢附。 2 申請書有委任關 係欄經填註者免 附。
  • 四 申請手續 (一) 申請: 1 申請勘查應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 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駛執 照或護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 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 時間及會同地點。 3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測量,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 依補正事項補正完畢者,則予駁回。 (二) 現場指界: 1 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準時到場指界,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建物測量成果圖 上簽名或蓋章。 2 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 測量之主張,已繳納測量規費,不予退還。 3 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指界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 請測量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在此 限。申請書已有委任關係欄之委任時,免提出委託書。 (三) 領取建物測量成果圖: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 (委託 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臺領取建物測量成果 圖。
  • 五 測量規費: (一) 無須測繪建物位置者,不論面積大小,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二) 須測繪建物位置者,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千元計收。
  • 六 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已繳測量費: (一) 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請者。 (二) 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三) 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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