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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764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說明: (一)未登記建物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 該建物之基地號及門牌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 (二)未登記建物所有權人為承購(租)公有土地,得檢具公有管理機關 公函,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及門牌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
  •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建物所有權人。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法令依據 備註
    1.建物測量 申請書 申請人可至 臺北市政府 地政局網站 (網址:ww w.land.i.g ov.tw) 下 載申請書表 使用或向地 政事務所服 務台免費索 取,並以 2 份為限 1.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 292 條 2.辦理土地複丈 與建物測量補 充規定第 25 點
    2.申請人身 分證明文 件: (1)本國 自然 人檢 附戶 籍謄 本或 國民 身分 證影 本或 戶口 名簿 影本 (2)法人 檢附 法人 登記 證明 文件 及其 代表 人資 格證 明 (3)旅外 僑民 檢附 華僑 身分 證明 書及 其他 附具 照片 之身 分證 明文 件 (4)外國 人檢 附護 照影 本或 中華 民國 居留 證影 本 (5)香港 、澳 門居 民檢 附護 照或 香港 、澳 門永 久居 留資 格證 明文 件影 本 (6)大陸 地區 人民 檢附 經行 政院 設立 或指 定機 構或 委託 之民 間團 體驗 證之 身分 證明 文件 或臺 灣地 區長 期居 留證 (7)歸化 或回 復中 華民 國國 籍者 ,應 提出 主管 機關 核發 之歸 化或 回復 國籍 許可 證明 文件 。 1.戶籍謄本 向戶政事 務所申請 ,國民身 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 簿影本自 行影印 2.法人向主 管機關或 其登記機 關申請 3.旅外僑民 向僑務委 員會申請 4.護照影本 自行影印 ;中華民 國居留證 向內政部 入出國及 移民署申 請 5.香港、澳 門永久居 留資格證 明文件影 本自行影 印 6.大陸地區 人民身分 證明文件 向財團法 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 申請驗證 ;臺灣地 區長期居 留證向內 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 署申請 7.歸化或回 復國籍許 可證明文 件向內政 部戶政司 申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40 條、第 42 條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 宣告之人者,須另檢 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 華裔證明文件向該管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 ,應另檢附國籍證明 文件。旅外僑民身分 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 切結國外地址之中文 名稱。 3.檢附我駐外館處驗證 之授權書辦理者,須 檢附授權人及被授權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前列影本請簽註:「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 任」字樣並簽章。 5.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 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 ,得免提出。 6.公司法人申請時,得 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 關核發之設立、變更 登記表正(影)本或 100 年 3 月前核發 之抄錄本正(影)本 ,並由法人簽註「( 本影本與正本(公司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 抄錄本或影本)相符 ,)所登記之資料現 仍為有效,如有不實 ,申請人願負法律責 任。」,並蓋章。 7.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 者,其中文譯本,應 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 結負責。
    3.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 261 條 1.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 檢附。 2.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 經填註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勘查應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 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申請人、代理人、複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申請時應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供收件人 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 15 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 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4.測量完竣後應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 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 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或現金,於申請收件時 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準時到場會同辦理,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 在建物測量成果圖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 測量之主張,已繳納測量規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測 量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測量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建物測量成果圖: 1.無需測繪建物位置者,當場核發。 2.需測繪建物位置者,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 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建物測量成 果圖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測量規費: (一)無須測繪建物位置者,不論面積大小,以新臺幣 400 元計收。 (二)須測繪建物位置者,以整棟建物為 1 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 4,000 元計收。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5 年內請求退還已繳測量費: (一)申請人在測量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二)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 5 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建 物測量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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