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土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申請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 二 申請人:由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測量。
- 三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 件 來 源 法令依據 備 註 1 土地複 丈申請 書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 站 (網址:www.la nd.taipei.gov.tw ) 下載申請書表使 用或向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索取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2 申請人 身分證 明文件 : (1) 戶籍 謄本 或身 分證 影本 或戶 口名 簿影 本 (2) 法人 登記 證明 文件 及其 代表 人資 格證 明 (3) 華僑 身分 證明 書 (1) 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或自行影 印。 (2) 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館申請。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第四十二 條 1 第 (1) 項文件為自然 人時檢附。 第 (2) 項文件為法人 時檢附。 第 (3) 項文件為華僑 時檢附。 2 戶籍謄本不得以影本代 替。 3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 治產人者,須檢附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 證明。 4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 人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 中文名稱。 5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 授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 權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 6 前列影本請簽註:「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 樣並蓋章。 7 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 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 免提出。 8 公司法人申請時,應提 出公司設立 (變更) 登 記表或抄錄本。 3 他項權 利位置 略圖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五條 4 土地所 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5 土地使 用分區 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地政事務所能以電子處理 達成查詢者免附。 6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五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 附。 2 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 填註者免附。 - 四 申請手續 (一) 申請: 1 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 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駛執 照或護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 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 時間及會同地點。 3 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測量,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 依補正事項補正完畢者,則予駁回。 (二) 現場指界或領丈: 1 申請人應事先埋設土地界標,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 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或身分證明,準 時到場領丈,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 蓋章。 2 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 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複丈之主張,已繳納複丈規費,不予退 還。 3 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 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在此 限。申請書已有委任關係欄之委任時,免提出委託書。 4 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 領取他項權利位置圖: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 (委託 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臺領取他項權利位置 圖。
- 五 複丈規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每單 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超過一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 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六 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 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一日前撤回申請者。 (二) 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 (三) 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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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9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測量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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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地一字第09132786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