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 範之要求,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公共工程作業透明化、 公開化及制度化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係由參與工程之主辦工程單位(以下 簡稱甲方)及工程承包廠商(以下簡稱乙方)共同重視施工品質,依 循合理作業程序及系統化品質管制及管理,以達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 。
-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預算在稽察一定金額(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公共工程。
- 四、乙方應負責品質管制,以自主管理方式,達成設計及規範要求品質。
- 五、乙方應於各該工程工地設立專責品質管理組織,其負責人之地位應與 工地代表平行,該品質管理組織及人員,應於開工前向甲方報核。其 品質管理負責人及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另以工程合約規定之。
- 六、乙方應依據工程合約內容選定重要施工項目,擬訂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經品質管理負責人及主任技師簽認,並訂定檢驗流程、自主施工檢 核表並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於開工前向甲方報核。
- 七、乙方應切實依甲方核定之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檢驗流程辦理,並於每 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核表」,經工地代表及品質 管理負責人簽認(其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主任技師簽認)後,送 交甲方工地工程司,工地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並俟工地工 程司核可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施工項目。
- 八、甲方除派駐現場之工地監工人員外,應另成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並 訂定品質管理之作業流程及督導要領。
- 九、甲方應查核乙方所提出之各項施工計畫、品質管制作業計畫及相關表 件等,並擬定材料抽驗計畫、施工過程查核計畫及品質抽驗作業程序 。
- 十、工地工程司應對乙方提出之出廠証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 、規格及有效日期予以查證,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以確保進 場之材料設備符合合約規定,查證之結果應填具品質查證紀錄表,如 有缺失,應即通知乙方改善。
- 十一、甲方應對各項施工項目實施重點查核,並應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 表,並將缺失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 十二、甲乙雙方均應對各項文件、紀錄妥予留存、建檔、備查。
- 十三、乙方未依本要點辦理時,其所完成之工作,甲方得不予承認,並停 發估驗款及要求撤換品質管理人員,乙方不得異議。
- 十四、本要點自八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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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4)府工一字第84086301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