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 條例事件,落實管理競選廣告物裁罰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 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臺北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裁罰對象
備註
期前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物違反規定提前設置者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二、無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除得連續處罰外,必要時得強制拆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一、張貼廣告、插設旗幟廣告、懸掛布條廣告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
二、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係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之期間為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內,裡長及政黨初選為投票日前一個月內。期前
遊動廣告車違反規定提前設置者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另得強制拆除
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期間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申請核備,且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不辦或辦理仍未符規定者。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處新台幣二萬伍仟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手續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期間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強制拆除。
一、有影響公共安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二、無影響公共安全者,通知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處新臺幣二萬五仟元罰鍰並強制拆除。期間
設置遊動廣告車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定申請核備者。
第十三條第一項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處續罰至改善為止。
處新台幣二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提出申請。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期間
設置遊動廣告車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但未依規定申請核備,且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辦理仍未符合規定者。
第十三條第一項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處新台幣二萬五仟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提出申請補辦手續止。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期間
設置遊動廣告車不符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新台幣五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選後
樹立廣告、招牌廣告逾許可設置期間未依規定期限清除者。
第十三條第二項
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
選後
遊動廣告車逾許可設置期間未依規定期限清除者。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另得強制拆除。
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拆除。
設置人、使用人或遊動廣告車所有人。
- 三 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於法定罰鍰額 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 由。
- 四 本府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 發現違反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案件,即簽陳本府裁罰後 ,函送受處分人繳交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義務。 (二) 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交罰鍰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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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建字第0911916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