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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新一字第09130859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有效且公平執行菸酒管理法第 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 二 本基準係考量報紙、雜誌、圖書之違規次數及則數等因素而訂定。
  • 三 本基準所稱次,其定義如下: (一) 報紙:以日為單位。 (二) 雜誌:以期為單位。 (三) 圖書:以單冊書籍之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為單位。
  • 四 本處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處罰條款 裁罰類型 裁 罰 對 象 第一次 違規之 處分 第二次違 規之處分 第三次違 規之處分 第四次 ( 含) 以後 違規之處 分
    菸 酒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報紙 、雜 誌、 圖書 事業 違反 第三 十七 條規 定刊 載酒 廣告 者, 由地 方新 聞主 管機 關處 新臺 幣十 萬元 以上 五十 萬元 以下 罰鍰 ,並 通知 限期 改正 ,逾 期未 改正 者, 得按 次連 續處 罰。 1 處新臺 幣十萬 元以上 五十萬 元以下 罰鍰。 2通知限 期改正 ,逾期 未改正 者,得 按次連 續處罰 。 違 規 報 紙 、 雜 誌 、 圖 書 事 業 。 第一則 罰鍰新 臺幣十 萬元整 , 第二則 加罰新 臺幣三 萬元整 。 依序類 推,合 計最高 以新臺 幣五十 萬元整 為限。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十五萬元 整。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六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第一則罰 鍰新臺幣 二十萬元 整。 第二則加 罰新臺幣 九萬元整 。 依序類推 ,合計最 高以新臺 幣五十萬 元整為限 。 依前三次 增加之比 例增加罰 鍰金額, 合計最高 以新臺幣 五十萬元 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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