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管理市立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各級學 校) 教職員之出勤、出差,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各級學校教職員,除經核准出差或請假者外,均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校簽到 及簽退。但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不適用之。
- 第 3 條各級學校應在固定地點設置簽到處,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左列事項: 一 超過規定時間十分鐘未簽到者為遲到,超過二十分鐘未簽到者為曠職 ;在規定時間十分鐘前離開學校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學校者為 曠職;曠職未滿一日者,得以時計。 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遲到或早退五次者,視為曠職 (課) 半日。
- 第 4 條教師應按學校排定之課表時間準時到課堂授課,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每節授課開始前,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 教務處應負責查堂,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課堂者,以遲到一次 計;下課鈴未響前離開課者,以早退一次計。上課鈴響後十五分鐘後 始到達課堂或下課鈴未響前五分鐘離開課堂者,各以曠課一節計。 三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課或請人代課者以曠課一節論。曠課二節者以曠 職或曠課半日論,曠職或曠課達一日者,按日扣除薪津。 四 教務處應將教師授課表及查堂情形,隨時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登記。
- 第 5 條教師授課時間之編排,以每人每週五日為原則。其因故請假未達報支代課 鐘點費日數者,所遺課務,教務處應專案調配或於其假滿後,另訂適當時 間補授之。
- 第 6 條人事單位對教職員之出勤、出差、請假、遲到、早退或曠職 (課) 情形, 應隨時在簽到簿分別登記,除通知當事人外,並陳請校長核閱。
- 第 7 條教職員臨時因公外出或因事遲延,或因公務繁忙,未能按時簽到者,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 臨時因公外出,經校長核准者,補辦公差或公出登記。 二 因特殊事故遲延到校,獲單位主管證明屬實並經校長核准補假者,補 辦請假登記。 三 因公務繁忙,獲單位主管證明屬實,經校長核准者,視為準時出勤。
- 第 8 條學校朝會升降旗以全體教職員參加為原則,如上午或下午無課,而住處至 學校須轉車或距離太遠者,得專案陳請校長核准免予參加。但訓導人員 ( 包括教導、訓導主任,課外指導組主任,訓育、管理、體育、衛生等組長 ,軍訓教官、童子軍教師) 、教師兼導師、級任教師等均應參加。 前項應行參加典禮人員,每日由人事單位負責登記,並陳請校長核閱。
- 第 9 條教職員對應行參加之集會或與職務有關之會議無故缺席者,第一次予以勸 告,第二次通知改正,第三次申誡,第四次起每次予記過處分;未經請假 而遲到、早退者,自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 前項情形,由主辦單位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辦理。
- 第 10 條圖書管理人員及兼任校醫,其辦公時間如左: 一 圖書館管理人員每週以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二 兼任校醫以每日四小時或每週二十二小時為原則。 前項時間應辦理簽到手續,簽到方式由學校另定之。
- 第 11 條教職員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及出差通知單,送交單位主 管及人事、會計單位,分別審查蓋章轉陳校長核定後,將出差通知單交人 事單位登記,並於銷假後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原預定表送會計單位辦 理核銷。
- 第 12 條夜間部、各級學校附設補習學校及幼稚園之教職員出勤時間,由各級學校 依實際需要定之。
- 第 13 條教職員簽到簿及勤惰紀錄表保存時間為五年,差假單及考勤卡為二年。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6004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出差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78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78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7790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