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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88)北市中工字第8860565500號函訂定全文9點
  •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特設置本處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審議本處採購(含工程變更設計、財物變賣請修)案件,並作成建議底價,提供處長參 酌。
  • 二、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處長指定副處長一人擔任,委員十二人,分別由本處另一副處 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政風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工事科科長,土木 科科長,水環科科長,南港線、板橋線主辦土木類工程司各一員及主辦機電類工程司一 員擔任,並由召集人另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副召集人。
  • 三、本小組會議固定於每週三下午二時(遇重大事故或假(節)日時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在會議室召開,無案件審議時得予停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其亦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授權委員一人代理之。
  • 四、本小組作業程序如左: (一)本小組幕僚行政工作,由工事科負責綜理,並設置幹事承辦有關業務。 (二)凡送本小組審議之案件,應將有關資料隨同開會通知於開會前送小組委員。 (三)開會時由工事科根據業務單位採購案件,連同底價分別提會審議。 (四)審議時,有關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就案件提出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五)開標、比價、議價案件之底價,經本小組審議後陳報處長核定。本小組與會人員 會議內容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六)經本小組評定之案件,應由工事科作成紀錄(應以密件處理)並逐案編號,由召 集人核章後,陳報處長作最後裁定。
  • 五、本小組審議紀錄及有關資料,奉核定後建檔保存三年,期滿後按規定程序銷毀。
  •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有關業務款項下支應。
  • 八、本小組作業流程及審議底價作業程序詳如附件。
  • 九、本作業要點如需增(修)訂時,得經委員會決議陳請處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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