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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91)北市中工字第091600697100號函修正全文9點
  • 一、為使採購案件之底價編列更為合理,特設置本處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審議本處採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案及變更案)案件,並作成建議底價,提供處 長參酌。
  • 二、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處長指定副處長一人擔任,委員十二人,分別由本處另一副處 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政風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工事科科長、土木 科科長、水環科科長、土木類主辦工程司二員、機電類主辦工程司一員,共十三位委員 組成。委員人數若有缺額情形,得由召集人推選適當人選,簽請處長核定後任命之。
  • 三、本小組會議視送件情形及相關時程發送開會通知及審議資料後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授權之委員代理之。
  • 四、本小組作業程序如左: (一)本小組幕僚行政工作,由工事科負責綜理,並設置幹事承辦有關業務。 (二)凡送本小組審議之案件,應將有關說明資料隨同開會通知於開會前送小組委員。 (三)開會時由工事科根據需求或使用單位採購案件,連同底價(預估金額)分別提會 審議。 (四)審議時,有關需求或使用單位應派員列席就案件提出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五)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開標、比價、議價案件之底價,經本小組審議後併同會議紀錄由召集人核章後, 陳報處長核定並訂定最後底價,底價應以密件處理,並逐案編號。 (七)本小組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並負相關責任。 未訂底價之採購案,以本審查小組之現有成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成立「 採購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七十五條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 否偏低。
  • 五、本小組審議紀錄及有關資料,奉核定後建檔保存十年,期滿後按規定程序銷毀。
  •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有關業務項下支應。
  • 八、本小組作業流程及審議底價作業程序詳如「本處採購底價送審作業工作說明書」。
  • 九、本作業要點如需增(修)訂時,得經委員會決議陳請處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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