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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91)北市中工字第091608044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辦理有關採購底價相關作業事宜,爰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並訂定本 作業要點。
  • 二、組織架構: 本審查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副處長擔任,委員則分別由本處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 總工程司、政風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工事科科長、土木科科長、水環科科長及具有相 當經驗之土木類工程人員、機電類工程人員擔任(得由召集人推選適當人選,簽請處長 核定後任命之),以上人員均具有表決權。
  • 三、幕僚作業: 本審查小組由本處工事科指派專人擔任執行幹事,負責審查議案之彙集、通知、準備及 審查紀錄等工作。 執行幹事應將業務單位(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送審之議案資料彙集後,陳召 集人,訂定開會時間及地點,以開會通知或電話(緊急案件)通知委員開會。
  • 四、本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由業務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擬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或契 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研提建議金額,供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參核。 (二)最低標廠商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審議廠商提出之說明並提出建議, 以作為決標之參考。 (三)未訂底價之採購案,以本審查小組之現有成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成立「 採購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七十五條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 否偏低。
  • 五、本處辦理之採購應以下列作業程序提送審查小組審議: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或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底價審議程序: 1.採購預算書完成簽核程序後,由業務單位填列「採購底價審議表」(如附表一 )內之標的名稱、預算來源及金額、業務單位初訪底價,並檢附相關預算及分 析說明資料(影本),一併送審查小組審議。 2.開會時根據業務單位所提之初訪底價(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由業務單位 說明後,再經審查小組審議,會議中如對業務單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議 ,得列入紀錄,並全案退回業務單位檢討再重新送審;經審議無異議者,填建 議金額於「採購底價審議表」內並加蓋審查小組戳章再密封,併同會議紀錄經 召集人核章後,陳報處長核定及訂定最後底價。 (二)廠商標價顯不合理,經保留決標,並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之審議程序: 1.由採購單位彙整廠商投標之價目單及說明資料併開標紀錄表、底價表(均使用 影本)等資料,簽會原預算編列之業務單位填具意見後,移送審查小組執行幹 事請示召集人召開審議。 2.開會時經原編列預算之業務單位說明其意見,續由各委員根據廠商所提說明內 容進行審議,將審議結論列入紀錄,陳 處長參核後,全案由採購單位據以辦 理後續作業。 (三)辦理未訂底價之採購案審議程序,(以本審查小組之現有成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七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組織辦理): 1.業務單位將採購預算書及招標條款簽奉核定,交由採購單位辦理開標後,由採 購單位填列「未訂底價採購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表」(如附表二)內之標的名 稱、預算金額及最低廠商報價,並附開決標紀錄表及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 廠商報價相關資料,彙整後,送審查小組執行幹事請示召集人召開會議審議。 2.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先行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 提出建議金額(於建議金額表內填列並加蓋小組戳章後密封),如認為最低廠 商標價合理,得不提出建議金額,全案再由採購單位簽陳 處長核閱後辦理後 續作業。
  • 六、本審查小組於審議預估底價前,得由召集人先行指派專人審查重要項目之單價,供審查 小組參核。
  • 七、本審查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審議時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則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如無法出席,應先向召集 人口頭請假。
  • 八、召集人、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 九、本作業要點如因實際狀況及需要增(修)訂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後陳請 處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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