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東區地下街便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服務 中心)服務項目、人員、公共事務及環境等管理事項,以期本服務中心業務順利推展,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服務中心提供市府各機關(構)相關事項之申辦及諮詢,並由各相關機關(構)(以 下稱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服務。各進駐機關及其服務項目由本府民政局公告之。
- 三、本服務中心各進駐機關之派駐人員,上班時間為本府上班日之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 四、各進駐機關派駐人員之請假,應事先填寫差假單,經大安區公所派駐人員會章後,送回 原服務機關核准,並由原服務機關指派代理人員。
- 五、各進駐機關派駐人員平時勤惰管理,由大安區公所負責辦理,出勤紀錄並於年底送交各 進駐機關作為該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 六、本服務中心之公用設備維修、環境清潔以及文具、紙張、飲用水等消耗品,由大安區公 所負責管理供應及編列預算;各進駐機關專業使用之設備、耗材等,由該進駐機關負責 維修供應及編列預算。
- 七、各進駐機關於本服務中心提供服務之績效,由大安區公所派駐人員彙整統計。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大安區公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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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民區字第1086032023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