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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91)府民一字第09105551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東區地下街便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服務 中心)服務項目、人員、公共事務及環境等管理事項,以期本服務中心業務順利推展,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服務中心提供區政、戶政、稅務、金融、地政、監理、交通觀光旅遊等相關事項之申 辦及諮詢,並由各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服務。 各進駐機關服務項目如附表一。
  • 三、本服務中心受理市民諮詢或申辦案件,應即時處理;但非服務中心服務項目之書面申請 案件,應由收文人員予以收文編號,登錄至收文登記簿,填寫送文單及發文清單,由臺 北市大安區公所(以下簡稱大安區公所)彙送本府公文交換中心轉交相關機關辦理。 本府各機關於收到大安區公所轉送之市民申請案件,應依規定處理,並於發文時副知大 安區公所,註明本服務中心送文日期、管制案號,憑以銷案。
  • 四、本服務中心區政、戶政、稅務、地政等機關之派駐人員,上班時間為本府上班日之上午 十一時至下午七時;交通觀光旅遊諮詢之派駐人員,上班時間為每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 七時;金融及監理業務之自動化服務區則二十四小時開放使用。
  • 五、各進駐機關派駐人員之請假,應事先填寫差假單,經大安區公所派駐人員會章後,送回 原服務機關核准,並由原服務機關指派代理人員。
  • 六、各進駐機關派駐人員平時勤惰管理,由大安區公所負責辦理,出勤紀錄並於年底送交各 進駐機關作為該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 七、本服務中心之公用設備維修、環境清潔以及文具、紙張、紙杯、飲用水等消耗品,由大 安區公所負責管理供應及編列預算;各進駐機關專業使用之設備、耗材等,由該進駐機 關負責維修供應及編列預算。
  • 八、各進駐機關於本服務中心提供服務之績效,由大安區公所派駐人員彙整統計。
  •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大安區公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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