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本市各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捐贈之財 物,收支情形公開透明,取信於捐贈者及社會大眾,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 二 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 ,指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 稱社會局) 自行創辦、委託辦理或經社會局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 、老人福利、兒童福利、婦女福利、少年福利及社會救助等機構。
- 三 本要點所稱財物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 四 各機構接受捐贈之財物應掣給收據並辦理徵信。 前項收據為一式三聯 (附表一) ,第一聯交由捐贈者收執,第二聯應 於每月底填報 (附表二) 社會局備查,第三聯為存根聯應保存五年。
- 五 各機構應將捐贈者及其所捐贈之財物至少按季彙整,建立捐贈者名冊 (附表三) ,刊載於最近期之平面或電子傳播媒體或公開張貼徵信錄 後報社會局備查,以資徵信。 前項公開徵信期間至少七日。捐贈者不願表明身分或拒領受收據,機 構仍應辦理徵信。
- 六 各機構接受捐贈之財物應依下列方式使用: (一) 凡捐贈者指定用途之財物,應依其指定之用途使用。 (二) 無指定用途之財物,應用於機構創設目的使用。
- 七 各機構接受屬於現金之財物或非屬現金之財物折換現金時,均入專戶 儲存,並報社會局備查。
- 八 各機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該年度接受捐贈財物之保管運 用情形及積存數額 (附表四) 報社會局,社會局備查後以刊載政府公 報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布之。
- 九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如附表。
- 十 本要點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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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社六字第0913907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