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專用垃圾袋倉儲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 二、倉儲管理人員對專用垃圾袋,自點收進倉時起至點交出倉時止,負保管責任。
- 三、倉儲管理人員發現倉儲之專用垃圾袋損壞或短少時,應儘可能保持現場並予拍照存證, 以憑調查處理,遇有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為避免專用垃圾袋損失,得先將倉儲之專 用垃圾袋一部或全部予以搬移,並立即通知局本部第五科。
- 四、本局應對倉儲之專用垃圾袋辦理保險事宜。
- 五、倉儲管理人員由資源回收隊或水肥隊派員負責。
- 六、倉儲專用垃圾袋之管理 (一)專用垃圾袋之進倉,應由運送人於專用垃圾袋運達倉儲後,檢附出貨單或退貨單 交倉儲管理人員核對,並經雙方簽認後點收進倉。運送人(或製造商、總配銷商 )須於出貨單或退貨單上載明其名稱、日期、型號、數量,並簽名(含日期)以 保證其正確無訛;未經載明或所載之事項與進倉存儲之專用垃圾袋實際內容不符 者,其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損毀滅失,由運送人(或製造商、總配銷商)負責。 (二)專用垃圾袋點收進倉時,若發現箱數短少、貨箱破損,倉儲管理人員應於出貨單 或退貨單上註明該異常情形,經運送人簽認(含日期、數量、型號)並予拍照存 證,以為善後處理之依據。 (三)專用垃圾袋點交出倉應憑開立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專用垃圾袋倉儲出貨單 」所載之內容,經倉庫管理人員會同運送人(或製造商、總配銷商)當面清點無 訛並簽名(含日期)確認後,由運送人(或製造商、總配銷商)提領出倉。
- 七、倉儲作業安全衛生守則 (一)每日上班後,應檢查倉儲之專用垃圾袋是否按規定存放。 (二)每日上班後,即進行整理棧板上之專用垃圾袋,注意每層是否相互交叉重疊,以 防傾倒。 (三)每日下班前,實施安全清查,查看是否留有可疑人物、引火物品。 (四)工作完畢後,應打掃收拾乾淨,以維持倉儲環境清潔。 (五)滅火器、電動機、配電箱附近,不可放置物品。 (六)使用堆高機作業時,應注意下列規定: 1.操作堆高機作業時,應注意貨品之安全,避免損壞。 2.堆高機未行駛前,不得轉動方向盤,並避免不當操作而損壞方向盤。 3.升降叉離地面十公分後,始可行駛。 4.叉舉時如貨箱遮蔽視線,應倒車行駛,以策安全。 5.堆高機停車後應放下前叉,接觸地面。 6.電動堆高機操作前應檢查電源接頭是否正常,電瓶蓋、電瓶水、液壓油、電流量 及升降叉操作系統是否正常。 7.電動堆高機底盤很低,若有雜物附著於底盤上,立即停車除去。 8.電動堆高機操作中如電流表指針已達紅色區時,應立即充電。 9.電動堆高機操作後應關上電門開關,拉掉電源接頭。 (七)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維護、換藥及增補。 (八)對於容易起火之機具與物品,應預作防範措施。 (九)發現火苗,應立即利用現場之適當消防器材確實撲滅。 (十)發生火警時除先以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外,應即刻通知北投焚化廠勞安室及回報環 保局第五科。 (十一)棧板應整齊堆疊於固定位置,勿任意擺放;如有破損或不堪使用之棧板應集中 於一定區域儲存,俾利汰舊換新。 (十二)拆下不用之膠膜不得隨地棄置,應集中擺放並按時清運。
- 八、管理表報及工作守則 (一)倉儲管理人員係二十四小時輪值,計分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三班。輪值期間除 監管專用垃圾袋之安全外,並應注意門禁安全,人、車進出應予管制。 (二)倉儲管理人員平時須確實掌握專用垃圾袋進出貨之數量,並於每月月初填報「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專用垃圾袋00年度0月份庫存量報告表」,經隊長(倉儲 管理人員所轄隊隊長)核章後送第五科。 (三)倉儲管理人員每日各班須填寫裝訂成冊之工作日誌、每日進出及庫存量表,於每 週一將上週之工作日誌及庫存量表之第二聯裝訂,並經隊長(倉儲管理人員所轄 隊隊長)核章後送局陳核。 (四)倉儲管理人員應於每年年度盤點時填報「盤存會點表」經隊長核章後送第五科。 (五)使用倉儲電話,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時務必簡短,並不得撥打私人電話或長途電話。如超出該預算金額(每月伍 佰元),使用人須自行負擔該費用。 2.廠商商借電話,應告知其接通後即予掛斷,由對方回撥。 (六)嚴禁在倉儲區內吸煙、賭博、酗酒。 (七)大、小夜班輪值,以不連續值勤逾一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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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環五字第09133614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