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旨: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提昇本市演藝水準,促進表 演藝術之發展,並提供市民良好的藝文欣賞空間,有效發揮中正廳 ( 以下簡稱本廳) 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廣場專供辦理文化藝術展演之用,其所辦理之藝文活動以不售票為 原則,如欲以售票方式辦理者,須經本所評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之決議通過後,始得以售票方式辦理。
- 三、使用本廳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個人申請: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領有證件之外國人,並曾 於國內外公開演出之表演藝術中擔任主要演出者,或於國內外比賽 中獲優異成績者。 (二) 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 在我國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表演藝術資格者。 (三) 學校: 設有音樂、戲劇及舞蹈科系之高中職以上學校。
- 四、演出內容: (一) 申請人所舉辦之活動,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廳之功能及 成立之宗旨。 (二) 本廳之租用申請不受理辦理晚會、典禮、放映商業電影或與表演藝 術無關之集會、講演及其他類似之活動。 (三) 為確保公共安全與場地使用品質,每場演出及工作人數以不超過三 百人為限。
- 五、申請手續: (一) 申請時間及期限: 1.本廳於每年 5 月起開放申請翌年 7 月至大後年 6 月檔期; 11 月起開放申請後年 1 月至大後年 12 月檔期。 2.如有其他空檔,申請人最遲應於演出日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二) 送件內容: 1.本廳之租用申請表。 2.演出企劃案七份及其他演出相關附件及錄影或有聲資料三份 (三 年內之演出作品為限,並註明錄製內容、演出者、日期、地點) 。 3.審查費,新台幣壹千元整 (以現金、即期支票、匯票為限,支票 與匯票之受款人請書“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 (三) 送件方式:可掛號郵寄或於每週三、週五下午二時至四時親自送件 至中山堂業務組 (地址:臺北市延平南路 98 號) 。 (四) 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並退件。 (五) 申請人所送演出資料,應徵得創作者或演出者之同意,如有任何法 律糾紛,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六、節目審核 (一) 由本所召集學者與專家組織評議委員會 (以下稱本評議委員會) , 召開評審會議,會議次數得視實際需求增減。 (二) 申請案件由本評議委員會依節目內容品質以及場地技術安全為考量 予以審核。 (三) 審查結果將於會後一個月內公布,並由本所依評審名次安排申請檔 期的優先順位,通過評審而無檔期可安排者得列為候補節目,本所 將依類別與評審分數高低排列候補順序。 (四) 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件,二年內得提出申請候補檔期。
- 七、簽約與繳費 (一) 簽約 1.一般檔期:應於演出前六個月辦理簽約。 2.候補檔期:應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辦理簽約。 (二) 繳費 申請人於接獲檔期通知後,應於本所指定期限內辦妥簽約事宜,並 依「收費基準表」之規定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及 50 %場地使用費 ,逾期者視同放棄,餘款並於使用日三十日前繳清。申請人所繳之 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所檢查 通過後,無息退還;申請人依本要點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時,本所得 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繳。
- 八、取消與變更 (一) 如遇天災、戰爭、國喪、主要演出者重病或死亡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或場地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部分或全部無法順利進行,申請 人得與本所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本所無息退 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二) 除前項之原因外,申請人不得取消演出 (異動節目、另議檔期視同 取消演出,但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否則應賠償本所如下之違約 金: 1.演出首日前六個月內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所場地使用費百分 之五十之金額。 2.演出首日前四個月內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所場地使用費一倍 之金額。 3.演出首日前二個月內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所場地使用費一點 五倍之金額。 4.演出首日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所場地使用費二倍 之金額。 5.取消本演出計畫而未事先以書面取消者,應賠償本所場地使用費 三倍之金額。 (三) 申請人如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如主要演出者、節目形式、演出 內容等〉,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所得針對異 動情形召開評審會議。 (四) 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經評審會議通過變更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 七日內辦理異動手續;評審會議未通過者,本所得取消該申請人所 申請之檔期,並通知候補者依序遞補,原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五) 因節目取消或異動導致相關票務或宣傳事宜,應由申請人負公告週 知之責並需妥善處理退票事宜,如因未善盡處理致引起糾紛,由申 請人自行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 九、加演申請 申請人如須加演或公開彩排,得於演出日前二十日提出加演之申請, 本所並得視情況決定是否同意。
- 十、票務 (一) 申請人於辦妥租用手續後方得印製票券發送。 (二) 若有票券錯印的情形,申請人應於發現後主動告知,以便加派人員 處理相關事宜,並酌收服務費參仟元整。 (三) 申請人應依本廳之席位表印製及發行票券。 (四) 本所設有電腦售票系統端點,提供演出節目票券之販售。 (五) 如有採人工售 (發) 票者,申請人應提供每場總金額 5 %的各級 票券供本所代為公開發售 (送) ,本所售出之票券得酌收出售總金 額 3 %之服務費,贈票者則免收服務費。 (六) 申請人應於演出前兩週提供每場次十二張保留工作席票券。 (七) 自行印製入場券應刊印下列注意事項於票券上: 1.每人一券。除兒童節目外,請勿攜帶七歲以下或身高 110 公分 以下兒童入場。 2.保持肅靜、整潔,請勿在場內吸菸、飲用食物、隨意走動。 3.服裝整齊,請勿穿著汗衫、背心、拖鞋、木屐進場。 4.非經允許請勿攝影、錄影、錄音。 5.攜帶行動電話及呼叫器入場者請關機,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6.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進場,節目進行中請停止進出場。
- 十一、錄音錄影 (一) 申請人經本所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廳內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 、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二) 申請人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應不影響或妨礙他人觀賞節目之 權益,否則本所得制止之。 (三) 本所代為單機定點之錄影或錄音者,應檢附申請表及同意書並於 演出前七日向本所申請,惟錄製品質及相關著作權,應由申請人 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 申請人經本所同意得在指定位置架機從事錄製工作,除不得有妨 礙他人權益外,並應於觀眾入場前完成所有準備事項,詳細規範 如「機器架設申請表」,申請人應填具並確實遵守。 (五) 申請架機手續至遲應於開始錄製前三日完成。
- 十二、前台服務 (一) 為維護觀眾權益與尊重演出者,節目開演後本所僅俟節目進行空 檔或中場休息時開放觀眾入場。 (二) 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於本廳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贈觀眾物品 、食物或飲料。 (三) 經同意販售與該節目有關之物品者,得自行販售,但應在本所指 定之位置。 (四) 經同意發送物品者可自行派員發送,本所不收任何費用,惟須確 保場地之清潔。 (五) 本所提供大海報張貼及放置小海報、文宣品之位置,供一般民眾 索取服務,請申請人主動提供,俾利宣傳。
- 十三、損害與賠償 (一) 申請人對於本廳內外之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並應於使用期限 屆滿前交還場地離開,如有損壞,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二) 申請人於申請演出期間,如有因使用器材不當或演出不慎致發生 意外事件,概由申請人負責。其有關公共安全維護及其相關事宜 ,並應事前與本所協商辦理。
- 十四、責任歸屬: 申請單位租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中山堂建築本 體及設備本身所致者外,均由申請單位單獨全部負責,本所不負任 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所設備及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 者亦同。
- 十五、場地規範: (一) 申請人應於演出前五日派員與本廳技術組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 並嚴格遵守協調結果。 (二) 為維護本廳出入之安全,申請人應於搭臺前五日繳交演出者及工 作人員之名冊,以便本所製作通行識別證。 (三)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動用電力及舞台設備。 (四) 申請人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所恕不 負責。前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各廳室 ,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所得逕行清除處理,所需費用由申請 人負擔,並按逾期回復原狀之期間,依收費基準加倍計收違約金 ,申請人不得異議。 (五) 未經本所同意,一律禁止在本廳內外懸掛旗幟、標語、人像或辦 理抽獎、摸彩,販賣物品等行為。 (六) 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所得要求申請人移除,如申請人 不予移除本所得停止其演出。 (七) 本廳內外全面禁菸、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 十六、申請人於申請演出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得禁止或停止其 演出,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一) 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 與申請演出內容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 演出之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之虞者。 (五)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 十七、使用本廳除本要點規定外,另備有場地設備及「收費基準表」等資 料以供租用者參考。
-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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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15
臺北市中山堂中正廳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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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文化三字第90217311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