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改進目的: 本處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使本市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業務更加簡化及透明化,亟需發 揮主動為民服務精神,積極謀求改進,期收迅速確實及便民時效,爰訂定本改進要點。
- 二、改進要領: (一)處理時限:下列案件應於排定測量日期後,依照下列時限辦竣: 1.土地分割複丈.............四日 2.土地鑑界複丈.............三日 3.建物第一次測量............四日 4.土地坍沒複丈.............四日 5.地目變更勘查.............三日(須與有關單位會勘者四日) 6.建物滅失勘查.............二日 7.建物基地號勘查............二日 8.建物門牌號勘查............二日 9.法院囑託土地複丈...........五日 10.法院囑託未登記建物測量........四日 11.土地合併複丈.............三日 12.建物分割測量.............四日 13.建物合併測量.............三日 14.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隨到隨辦 15.大宗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二十建號以上)及法院囑託案件如簽奉主任核准, 可延長處理時限 (二)作業方法: 1.建物第一次測量案件,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按現場測量建物位置及平 面圖外,其餘依內政部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及「臺北市全面 實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方 案」規定辦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2.土地複丈案件,於調製土地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 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 面摺皺破損等情形繪明之。土地複丈圖調製後,更應核對地籍圖、原有土地複 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始得辦理複丈。 3.複(檢)測案件,應另指派技術精湛,經驗豐富之測量員辦理,不得再由原測 量員擔任。 4.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於收件後經審查准予測量者,應 即排定複丈或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 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原定複丈或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 或測量時,地政事務所應另訂日期複丈或測量日期,並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5.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確有需補正事項,應一次 填發補正通知書,限於十五日內補正,其依限補正者即予續辦,其未能依限補 正者,應即駁回。補正或駁回通知書並得先以傳真方式通知申請人。 前項補正或駁回案件地政事務所主任及秘書應不定期抽樣檢視該補正或駁回理 由是否合當。 6.地政事務所於現場複丈或測量後,如發現尚需補繳規費或認章時,其補正之通 知得比照第5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7.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案件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或測量日期前一日撤回其申請者, 原繳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規費,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費。 8.申請人於複丈或測量時,應攜帶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其 為複丈之申請並應埋設界標;申請人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複丈或測量之申 請,已繳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在原訂複丈或測量日期一 日前撤回其申請者,不在此限。 9.土地鑑界案件測定成果,應由申請人及關係人於複丈原圖上簽名或蓋章,當事 人對測定成果表示異議,拒絕認章時,測量員應於複丈原圖上簽註原因,測量 外業工作完成後,應繪製複丈成果圖,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 係位置,其鑑界址結果,以便日後查對界址位置,並簽報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准 後,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10.地籍圖重測完竣地區之土地鑑界分割案件,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購置永久性鋼釘 界標、水泥界標或塑膠界標,俾施測時釘設。 11.鑑界案件經申請人表示異議時,得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報由本處指 派有關機關辦理。 12.申請人對於再鑑界案件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 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三)處理程序: 1.複丈或測量案件收發件應櫃檯化,收件後應摯給收據,俾申請人得以查詢案件 辦理情形。 2.測量案件之收件、計費、配件、訂定複丈或測量日期、填發土地複丈或建物測 量定期通知書等工作,應一次辦理,以便申請人即刻明瞭複丈或測量時間,屆 時前往現場指界。 3.土地鑑界之複丈案件,應由測量人員核對地籍圖簿查明鄰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 ,並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一併通知鄰地所有權人會測,惟經申請人表示 願意自行通知鄰地關係人,並在申請書鄰地關係欄上註明及簽章者,得免由地 政事務所通知。 4.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應註明第二課電話號碼,如有逾時未抵達現場 測量者,請申請人即與地政事務所主管課長查詢,主管課長應即適當處理。 5.土地建物合併、分割、地目變更等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應併由測量課逕行核 計規費簽章,免再送會登記人員。 6.土地分割合併成果經核定後,地政事務所應將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一份送申請 人,一份附於複丈申請書歸檔,二份附於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送一課收件 憑辦合併分割登記完畢後一份送還第二課交由測量員訂正正、副圖,同時將土 地複丈原圖儘速移送測量大隊訂正底圖,並將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一份送本處 第二科辦理分算地價。 (四)定期輪調及外業風紀: 1.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及測量助理之分組每六個月應輪調一次,由課長視業務需 要隨時調配人力。 2.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外業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注意服裝儀容,不得酗酒及嚼食檳 榔,並應攜帶有關測量儀器準時到場施測,並注意應對。 (五)配件透明化: 配件應公平、公開,並嚴禁測量員私下交換案件,如經查獲則予嚴懲,並列為業 務查核重點。 (六)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 1.建物平面圖之繪製,依內政部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規定於實施建 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土地登記 專業代理人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平面 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2.各地政事務所應加強宣傳並鼓勵申請人檢附前開繪製完成之建物平面圖申請建 物第一次測量。
- 三、人員訓練及講習: 測量員及測量助理應每年分批調訓,由本處統籌辦理。
- 四、權責劃分: (一)本處: 1.本處業務查核小組每月至少赴各地政事務所及測量大隊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 查,檢查後應提出查核報告,如發現有未照規定辦理或刁難情事時,應將各經 辦及主管人員分別輕重簽報議處;其成績優良者,即予列敘事實報請獎勵。 2.本處風紀查核小組不定期至現場查核複丈及測量業務。 (二)各所主任: 1.指揮監督並處理測量法令疑義及重大糾紛案件並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事 項規定辦理。 2.每週定期予以抽查有補正或駁回之案件,如有不當補正情形,應即速糾正。 (三)各所課長:督導測量人員執行測量業務,對於不當補正或駁回之案件應嚴格控管 ,並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事項規定辦理。 (四)各所內業檢查員:測量員於測量案件處理後應將成果圖冊送交內業檢查員逐案檢 查(現場抽查比率五%至一0%)如有錯誤應即交測量員訂正。 (五)各所技士、技佐:執行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業務及其他交辦業務。 (六)各所測量助理:各所測量助理除賦予內業整理有關之平面圖繪製、地籍圖謄本及 測量成果之繕發等工作外,並由測量員指揮外勤作業。 (七)各所收件人員:應隨時將測量案件列表,提供課長參考。 (八)各所研考人員:應切實查催,嚴格管制測量案件處理時限,並按日將查催情形報 陳主任。 (九)本處測量大隊:地籍圖重測完竣地區合併分割案件之複丈原圖、面積計算表,地 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後,儘速送交測量大隊訂正地籍原圖及底圖後編號裝訂保管。
- 五、考核: 測量人員工作態度、操守等應由各所相關主管人員經常嚴加考核,依規定陳報主任,作 為年終考績及升遷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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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11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改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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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地一字第8823531900號函訂定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