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一字第09105989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 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並加強工程施工品質管控,爰依營造業管 理規則及技師法相關規定落實簽證制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本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建築、土木工程預算在六百萬元以 上者為適用範圍。 機關可視工程性質、規模,比照本要點自行訂定規定,約束廠商辦理 簽證。
  • 三 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規定,編列專項品質管理費用,給予廠商實施工程一級自主品質 管理。 前項專項品質管理費用之費率,應視工程特性、工期、品質管理要求 項目及數量,由機 關以工程費之 0.6%至 2.0%為原則,衡酌編 列。但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提高,不在此限。 前項品質管理費用除包括「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所規定費用外,並應包括數位攝影機 (DV8)、記憶卡 (Smart Card..)、唯讀式光碟…等設備使用費用。
  • 四 本作業要點專任工程人員係指營造業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所聘任之專任 工程人員或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資歷及技師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之技師擔任。
  • 五 廠商施工進程達機關所審定施工品質計畫書之一級自主品管檢驗點時 ,應自行錄影存證並製成唯讀光碟片,其內容並應顯示施工機具及度 量尺度,以確認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 六 工程執行中各階段廠商申請估驗計價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於估驗計 價申請單、施工照片及錄影光碟片上簽署,否則工程主辦機關不予估 驗計價。但廠商澄清並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七 本作業要點自頒佈後施行,機關應納入新公告標辦工程契約執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