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巿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未實施 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學生成績評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學生成績評量,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 、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 第 3 條學生成績評量,分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
- 第 4 條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 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選擇下列三種以上方式辦理: 一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二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三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評量之。 四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五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六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七 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八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九 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評量 之。 十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其他。
- 第 5 條學生各項 (科) 成績評量,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 ,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 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 第 二 章 德育成績之評量
- 第 6 條德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道德與健康學科。 二 操行。
- 第 7 條道德與健康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評量;其評量結果占德育 成績百分之三十。
- 第 8 條操行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下列各款分別增減: 一 日常行為表現以增減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 、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 家庭訪視紀錄等彙送之資料,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 出席情形以增減五分為限。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 不以缺席計。 三 團體活動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 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 ,並 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 公共服務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 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 校內外特殊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應視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優劣程度 予以決定,其評定基準由學校訂定公佈。 六 其他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 前項各款規定加減後之分數,為操行成績。但超過一百分者,仍以一百分 計;其評量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 第 三 章 智育成績之評量
- 第 9 條智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學科辦理: 一 語文學科。 二 數學。 三 社會學科。 四 自然學科。 五 選修科目。
- 第 10 條智育各學科之成績評量,由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綜合計算之。
- 第 11 條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週 教學時 (節) 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 (節) 數除之。
- 第 四 章 體育成績之評量
- 第 12 條體育成績,以體育學科及健康教育學科評量之;其評量結果,前者占體育 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占百分四十。
- 第 13 條前條學科成績評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體育:依學生之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評 量。 二 健康教育:依學生之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 目評量。
- 第 14 條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成績評量。
- 第 五 章 群育成績之評量
- 第 15 條群育成績之評量,依學生之團體活動表現評量,並分為課內分組活動及日 常團體活動二項目評量;其評量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 第 六 章 美育成績之評量
- 第 16 條美育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 藝能學科。 二 學藝競賽活動。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 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評量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 育成績百分之十。
- 第 17 條前條第一項各款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 藝能學科:分為美術、美勞、音樂,並以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評量 結果。 二 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奏等 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評量之。 三 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等發表會 ,以及遊藝會、書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評量之 。 四 團體生活表現 及製作活動: 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 評量之。
- 第 七 章 成績評量之結果之處理
- 第 18 條學校辦理成績定期評量時,學生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應命其補考;不補考者,其成績以零分計 算。 前項補考成績,由任課老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 二 請事假、病假缺考者,按補考實際分數範圍內視實際情形決定成績。
- 第 19 條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 之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綜合計算之。
- 第 20 條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班導師與任課老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由學校另定之。
- 第 21 條學生修業期滿,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畢業成 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平均均列丁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 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 不符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 第 22 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學校應定期通知其家長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之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 、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 第 23 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 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之用。
-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24 條學校為因應實際需要,得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
- 第 2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1002
全部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78140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