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機會,以增進其生活 知能,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辦理單位及辦理內容: (一)國民中小學:辦理失學身心障礙者之免費國民補習教育。 (二)高中、高職:辦理進修教育。 (三)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充實生活教育。 (四)社區大學:辦理多元課程。
- 三、各類身心障礙者成人教育之教育內容如下: (一)國民補習教育:依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課程內容辦理。 (二)進修教育: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課程內容辦理。 (三)生活教育:特殊教育學校辦理休閒、藝文、技藝、活動等課程。 (四)多元課程:研修各社區大學現代公民學程及其多元課程。
- 四、各辦理單位及教師應兼顧身心障礙成人學習特性,彈性安排課程,使教學方法活潑生動 ,以達成教育之目的。
- 五、各辦理單位應加強教育行銷,提供最少限制環境,以鼓勵身心障礙人士踴躍報名參加; 如教學環境、教材及輔具有所不足時,得報請本局協助處理。
- 六、本局提供身心障礙者之成人教育,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七、學員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單位發給相關證書。
- 八、各單位辦理成效績優者得由本局予以獎勵。
- 九、身心障礙者之成人教育除本局辦理之項目外,本市相關局處及民間團體亦會辦理有關之 教育活動、教育訓練及成長聯誼等課程,其實施內容由各單位自訂之。
- 十、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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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動身心障礙者成人教育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五字第0914007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