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令依據: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與「臺北市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訂定之。
- 二、檢舉受理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三、檢舉案件受理程序: (一)應請檢舉人敘明事實(含行為人、時間、地點、違規事實等)或檢具證據資料( 含違規行為及證物之採證照片)等,除作成檢舉紀錄外,並請檢舉人提供個人基 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號、住址、聯絡電話等),以為檢舉獎金發放依據。 (二)受理及處理檢舉案件對檢舉人資料應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三)處理機關接獲移送檢舉案件時,應及時派員依法查證。對事證不實或無法查證者 ,應函知檢舉人。對查證屬實者應予掣單告發,告發資料並隨同採證資料(含違 規行為及證物之採證照片)、檢舉記錄及查證紀錄表,移送衛生稽查大隊處理。
- 四、檢舉告發案件處理程序: (一)告發案件之受理:衛生稽查大隊接獲檢舉告發案件,應確實審查告發單位隨案移 送資料(含告發單、採證照片、檢舉記錄、檢舉人資料、查證紀錄表),就資料 不齊全者,應通知告發單位補正。 (二)告發案件之審核:告發單及檢附資料應符合違反各類環保案件填單舉發不符處分 要件標準表之規定,對不符處分要件者,予以退回告發單位改正。 (三)檢舉人資料之處理:衛生稽查大隊應依移送之檢舉人資料,建立檢舉人之專用資 料庫,以利資料管制。 (四)告發資料處理:依規定項目之告發資料鍵入裁罰系統,由衛生稽查大隊依規定裁 罰處理。
- 五、結案案件處理程序: 衛生稽查大隊每月依結案案件,製作檢舉獎金發放清冊(內以檢舉人代碼保密),於陳 核後發函通知檢舉人,請其檢附檢舉人之金融帳號、身分證影本、切結書,寄回辦理獎 金核發事宜。
- 六、檢舉獎金發放程序: (一)出納單位將「獎金請領清冊」及「電腦連線存帳清單」或付款關係通知單,送會 計單位審核;俟機關首長核可後,再送會計單位開立付款憑單。 (二)出納單位將付款憑單送集中支付處,將獎金匯入檢舉人金融帳戶或領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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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北市環稽字第09141215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