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養豬廚餘清運及轉運場作業之管理,俾 符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維護環境清潔特訂定本管理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局廚餘之收運,由區清潔隊宣導民眾將廚餘區分為養豬廚餘(烹煮過之食物、過期品 (去袋)、生的肉類、魚蝦類等適合豬食之廚餘)及堆肥廚餘(未烹煮過的生蔬菜、水 果、果皮、樹葉、蔗渣、茶葉渣、蛋殼等不適合豬食之廚餘),依本局規定方式分開放 置於指定之投入口或桶內。
- 三、養豬廚餘以廚餘桶盛裝清運,民眾如以塑膠袋盛裝該廚餘,則由執勤隊員以刀刃劃破或 其他方式取出廚餘倒入廚餘桶內,塑膠袋另行收集不得投入線上定時定點收運垃圾車內 ,並隨時注意是否夾帶一般垃圾,如有夾帶一般垃圾情形應予制止其排出,如仍強行投 入該垃圾應立即取證交稽(巡)查人員告發處分,或通報區隊派巡查員於隔日或擇日加 強隨車取締。如有滴落廚餘、污水除依規定舉發行為人外,並通報區隊派車清洗,以維 環境清潔。
- 四、養豬廚餘轉運場宜選擇現場有燈光照明、沖洗水源、靠近溝渠(可導入衛生下水道或有 廢水處理設施者為佳)、水泥或柏油鋪面等設施之地點,並設置告示看板及標示各區隊 擺放位置,且由三科排定於各該轉運場轉運區清潔隊輪流派專人管理及定期噴藥消毒以 維環境衛生。
- 五、區清潔隊於運送養豬廚餘途中應避免溢漏及轉運場貯放廚餘桶應加蓋,以避免散出臭味 及廚餘外溢造成污染;養豬廚餘載運至轉運場原則以區隊小廚餘桶倒入養豬戶提供之大 廚餘桶,各區隊並依指示區域擺放整齊。
- 六、養豬戶於轉運場收運養豬廚餘時應事先向輪值管理區隊約定時間,由該區隊派員會同管 理,並應注意勿將廚餘外漏。廚餘桶由養豬戶負責於每次取出廚餘時立即清洗,並不得 有累積污垢情形,收運養豬廚餘時並將清洗乾淨之空桶(含桶蓋)放回原位置供清潔隊 取用。
- 七、區清潔隊運往各焚化廠養豬廚餘轉運場及養豬戶運出轉運場之養豬廚餘,須依規定進行 過磅秤重,並由各焚化廠通報第四科進行統計。
- 八、轉運場養豬廚餘之放置及場地清潔情形由輪值管理區隊之管理人員登錄於紀錄簿內(格 式如附件),於變更輪值管理區隊時將紀錄簿送三科備查。
- 九、各區清潔隊載運廚餘至轉運場,如有造成廚餘或污水滲落,應由該載運人員負責清洗乾 淨後始得離開,如係養豬戶裝運掉落廚餘或污水則應責由養豬戶清洗;如管理人員未發 現該滲漏情形,而未能釐清應負責清洗之責任區隊時,則由該輪值管理區隊管理人清洗 。掉落廚餘如屬固狀,應先集中後清至廚餘桶內,不得直接掃入或沖入水溝內。
- 十、本局第六科於必要時派員檢查廚餘清運作業及轉運場廚餘貯放及轉運情形,各區隊如有 未依本管理要點規定,廚餘內混雜塑膠袋及垃圾、廚餘桶未加蓋、轉運場地掉落廚餘或 污水未清洗等情形,即依情節簽報議處,如有相關問題應隨時通報三科協調或研議處理 。
- 十一、養豬戶如未依本要點規定,維持轉運場之清潔,除依合約規定處理外,如有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或所列污染行為,併依規定告發處分。
- 十二、養豬廚餘若經發包販售,其計量作業方式依第五科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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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134177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