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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92)府主五字第09200728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二部分(以下簡稱基金決算), 凡涉及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決算;凡涉及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 金及債務基金部分,稱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
  •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基金決算應具備之書表,均依本要點附錄壹之規定編製,不得缺漏,並均應依照附錄 貳各該書表格式所附註之說明辦理。
  • 四、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間以較薄之淡綠色 紙張插頁區分,依照本要點附錄壹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由機關長官及主辦 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 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 五、決算書表以使用再生紙印製為原則,所有文字數字,均由左至右書寫,採兩面印刷方式 編印,封面用淡綠色一五0磅紋銅版紙,書表尺寸長二十九.七公分,橫寬二十一公分 (即A4尺寸),書脊加印「中華民國xx年度xxx附屬單位決算」。
  • 六、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三 十一日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其 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致。
  • 貳 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七、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餘(賸餘)數繳庫額,於次年一月 三十一日以前解繳市庫並報送主管機關,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緩解。
  • 八、各基金之預(暫)收、代收、保管、借入等款項,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討清理 。 各項暫付款項,除因契約責任尚未終了且計畫尚未辦竣,必須留待清理者外,均應沖轉 或收回。
  • 參 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 九、各基金應收、應付款項及其他已發生權責而尚未登記帳簿之事項,均應於年度結束前查 明並整理入帳。
  • 十、各基金當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 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依 伸算後金額覈實保留;若無法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容納者,按上述未支用預算額度悉數 保留。
  • 十一、凡基金於年度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營運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束營運之日起 ,一個月內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十二、各基金年度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以下簡稱應收款項)備抵呆帳之提存數,除各醫療 院(所)醫療基金依應收款項餘額為準,以帳齡分析法提存外,其餘基金應在法定預 算範圍內提列,其累計數額以不超過期末應收款項餘額百分之一為限。
  • 十三、為配合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各基金管理機 關(構)及其主管機關,切實依照附屬單位決算辦理日程表(如附錄參)辦理。
  • 十四、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主計處未克查核單位,辦理所屬基金決算之 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及修正後決算報告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主計處彙辦,並副知 審計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填查核結果。
  • 十五、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及改進意見,均請 切實檢討辦理。
  • 十六、本年度附屬單位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上 年度決算數,應配合重分類。
  • 十七、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並由主管機關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 十八、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金,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課稅盈餘,「課稅所 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 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細 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於次年三月五日前送主計處處理 。
  • 十九、各基金應依規定編製基金決算六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五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 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及其主管機關,並以二份送達主計處。
  • 二十、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規定辦理。
  • 二十一、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基金決算,應詳加審核其本年度營運得失,並編具業務考核 意見書五份,自存一份,並於次年二月底前送達審計處及財政局各一份,二份送達 主計處。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編製業務考核意見書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計畫之實施經過,已完成或未完成程度及其效益。 (二)營運之得失,經營效能之比較,資金運用結果,業務盛衰趨勢及展望。 (三)單位成本費率及銷售單價變動原因之檢討。 (四)應行注意改進事項。 (五)其他。
  • 肆 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二十三、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 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十四、主計處於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時,如發現不當或錯誤 ,應予修正,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編報機關改正。 前項修正事項,應通知審計處。
  • 二十五、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編成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同月底前 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審計處審核。
  • 伍 附則
  • 二十六、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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