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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會決字第09931551700號函修正全文26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 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 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部分,稱政事基金決算。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二、各基金決算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三、各基金決算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封底及目錄,各部分報表之間以較薄之淡綠色 紙張插頁區分,依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簽名或蓋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達有關機關。編 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 四、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方式編印。
  •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一月三 十一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 算一致。
  • 貳、年度終了繳庫之處理
  • 六、各基金應配合主管機關決算之彙編,將本年度決算盈(賸)餘繳庫額,於次年一月十五 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 七、各基金之盈(賸)餘繳庫應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第四條及「臺北市政府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三點及第三十三點規定辦理。
  • 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 八、各基金本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 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 保留。
  • 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 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應就其長期債務,依財政局所定格式編造公共債務概況表,於次年 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應於一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核結果函送財政 局,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得免予審核,逕將該表於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財 政局。
  • 十一、為配合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彙編之整體作業時效,請各基金及其 主管機關,依附屬單位決算辦理日程表辦理。
  • 十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主計處未克查核單位,辦理所屬基金決算之 查核,並將查核結果依規定格式編具查核報告,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主計處彙辦 ,並副知審計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填查核結果。
  • 十三、審計處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議事項,請主管機 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 十四、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及改進意見,均請 切實檢討辦理。
  • 十五、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及主計處最新函頒增修訂之會 計科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請配合重新分類。
  • 十六、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 定辦理;另各市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上述事 項應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 十七、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市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若 「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 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 附註方式詳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月十五 日前送主計處處理。
  • 十八、各基金補助、協助、捐助經費年度執行情形,請依規定格式填列,於次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函送審計處。
  • 十九、各基金投資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請依規定格式填列,於次年二月二十日 前送主管機關彙編。
  • 二十、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規定辦理。
  • 肆、其他決算之編製
  • 二十一、各基金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於次年二月二 十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各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應將所屬信託基金前項決算所編造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納入 附錄內。
  • 伍、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之編製
  • 二十二、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 及綜計表。 依所定條件設置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應列入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附錄。
  • 二十三、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 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
  • 陸、附則
  • 二十四、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臺北市財 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 市議會審議。 前項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 二十五、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二十六、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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