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自來水處)為規範雙溪水壩(以下簡稱本壩)各閘門啟用 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壩位置、功能及管理單位如下: (一)位置: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一一0號。 (二)功能:本壩為攔截溪水保持水位以利取水之用(蓄水容量約三0000立方公尺 ,無防洪功能)。 (三)管理單位:自來水處。
- 三、本壩重要數據:長度三0公尺,壩寬四.五公尺,壩頂高九.八公尺;最高蓄水高度四 .三五公尺;溢流高度三.三公尺。
- 四、本壩相關設施及所設置閘門設備如下: (一)電力開關箱(440V/220V~110V一座):供給壩頂照明與閘門操作系統所有電力。 (二)儀控操作箱(雙梯桿操控二座;單梯桿操控一座):操控吊門機與閘門之運轉啟 閉,以及閘門開度、水位訊號之收集傳遞。 (三)雙梯桿閘門(放水閘門)及吊門機(四門-SUS304:L4800*W4350mm;手動/自動雙 向選擇):攔截溪水調控蓄水位以及放水排洪之主要閘門。 (四)單梯桿閘門(微調閘門)及吊門機(一門-SUS304:L1800*W1000mm;手動/自動雙 向選擇):微調蓄水位,以溢流方式排放多餘溪水。 (五)微調放水道(一道):引導溢流並具消能與魚類生態保護功用。 (六)擋水閘板(二門-SS400:L4800*W4350cm):維修閘門設備擋水蓄水用。 (七)排砂門及吊門機(一門):排放取水道之淤積泥砂。
- 五、各類或群組閘門操作規定: (一)操作類別: 1.攔水操作:於非汛期間,入流量微小時,關閉全部放水閘門,攔截流水保持正 常蓄水位取水,以利原水供應。 2.微調操作:當蓄水位正常,入流量大於取水量時,適當調整微調閘門開度,讓 多出的流水,緩和溢入放水道,有效調控水位取水,並保持上下游 之生態溪流暢通(微調閘門於平常應保持常開狀態,讓放水道有溢 流之功能)。 3.放水操作:當豪大雨及颱風時,微調操作仍無法抑制水庫水位上升時,則須開 啟放水閘門排放溪流。 4.排砂操作:取水口淤積泥砂過量影響取水量時,應開啟排砂門,進行取水道排 砂操作。本項作業在放水操作後連續實施,避免重新啟動放水安全 連絡與放水警報措施。 (二)放水操作時機: 1.颱風:當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視需要開啟放水閘門。 2.豪大雨:當中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警報,或遇豪大雨,視需要開啟放水閘門。 3.其他:其他需開啟放水閘門,如水壩浚渫、壩體維修等。
- 六、放水警報發布規定:開啟放水閘門(或排砂門;不包含微調放水道之溢流調控)時,必 須事先做好放水安全連絡與放水警報措施,確保下游民眾及遊客安 全。 (一)開啟放水閘門(或排砂門)必須先獲得場長核准,並向自來水處監控中心報備。 (二)開啟放水閘門(或排砂門)時,應最少在一小時前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士林警察 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芝山、翠山等派出所)轉知危險地帶之民眾及溪床遊客走避 。 (三)開啟放水閘門(或排砂門)時,應於放水前半小時使用播音系統告知溪床民眾及 遊客走避。 (四)本壩下游之河道,所豎立警告標誌應隨時維護汰舊,以提醒附近民眾及遊客隨時 留意,避免發生意外。
- 七、各閘門現場操作方式: (一)操作前設備檢查:檢查三相電壓(220V)是否平衡,煞車器是否鬆開,離合器是 否回歸自動檔之位置,閘門軌道有無斷木雜枝卡住。 (二)操作按鈕:分為上升、停止及下降等三種按鈕操作。 (三)放水閘門操作順序:先開中間放水閘門以減少對兩邊溪床沖刷,再開兩邊閘門, 儘量保持四門放水閘均衡放水,初次開啟高度不得超過一0公分。
- 八、操作應作記錄規定:進行水壩閘門放水或排砂操作後,應填寫「事件緊急通報登記表( 附件一)」與「水壩閘門放水操作紀錄表(附件二)」。
- 九、緊急情況之操作及事後報備規定:發生瞬間洪水或水壩設備異常狀況,會影響下游居民 安危時,值班操作人員應依自來水處事件緊急通報流程(附件三)即時執行緊急情況因 應,並依事件發生時間處理如下: (一)一般正常上班時間內緊急因應:首先做妥放水安全連絡(即告知當班最高職階者 派員協助緊急處理,並立刻通報自來水處監控中心以及當地警察機關);再次做 妥放水前播音警報(開啟放水閘門前應先使用播音系統告知溪床民眾及遊 客走 避,播音後方可開啟放水閘門); 最後再回報處理過程(開啟放水閘門後 ,應 填寫「事件緊急通報登記表」與「水壩閘門放水操作紀錄表」, 並向自來 水處 監控中心報備處理情形)。 (二)例假日與正常上班時間外緊急因應:應有值班人員二人,一人執行放水安全連絡 (通知單位主管派員協助,並通報自來水處監控中心以及當地警察機關);一人 執行放水前播音警報(使用播音系統告知溪床民眾及遊客走避, 播音後方 可開 啟放水閘門); 完成上述工作後再由執行放水安全連絡者回報處理過程( 開啟 放水閘門後, 應填寫「事件緊急通報登記表」與「水壩閘門放水操作紀錄 表」 ,並向自來水處監控中心報備處理情形)。
- 十、各水門檢查維修規定:水壩設備(土木及機電)除平常須定期檢查外,亦須進行維修保 養工作,更新耗材確保水壩操作正常。 (一)機電部分:閘門與吊門機、儀電控制系統,每年應進行三級維護保養,更新耗材 配件,校正與潤滑吊門機組;每三至五年應進行三級以上大修維護保 養,拆解並檢驗機組,更換磨損機件與耗損水封,續保設備品質。 (二)土木部分:壩體混凝土結構、上下游邊坡以及取水口、微調放水道,應視情況, 編制整修工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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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2010
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92)府水企字第0924990100號公告訂定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