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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2)府勞一字第09202444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勞動文化藝術,保存社會捐贈之勞動藝術作品,提 昇勞動文化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勞動藝術作品,指勞工創作或具勞工題材之繪畫、攝影、書法、寫作、雕 塑、工藝及其他有關勞動產業等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作品。
  • 三、本要點管理機關為本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勞教中心)。
  • 四、勞教中心接受社會各界捐贈勞動藝術作品(以下簡稱受贈品)時,應請捐贈者提出所有 人及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創作時間、材質、尺寸、自定價值及創作意念,填具捐贈同 意書,並取得著作權及所有權後發給證明書;其展出與否及展出方式,由勞教中心全權 決定之。
  • 五、勞教中心辦理受贈品之管理維護工作如下: (一)建立基本資料,整理編製受贈品明細。 (二)納入財產登記,專案列帳管理。 (三)蒐集相關文獻,作為管理修護之參考,並定期委請專業人員維護、修護。 (四)定期查察並作成紀錄,防範失竊、損害及竊佔等情事發生。
  • 六、勞教中心為展出受贈品,得設勞動藝術作品展示空間,免費開放民眾參觀。民眾參觀受 贈品應於三日前向勞教中心預約,以便安排導覽解說。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教中心列入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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