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所列管國民住宅 (以 下簡稱國宅) 社區公用設施 (備) 之維修,以其維修補助款及該社區 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委託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維修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維修補助款,係指於八十三年九月當時依預算程序編 列國宅基金撥入國宅管理維護基金之經費。 本注意事項所稱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係 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經 費。
- 三、維修補助款係分配於社區專款專用,辦理維修作業,並依法定預算科 目執行,各國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 (除公權力執行事項外) 由該社 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局不負該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之責。
- 四、維修社區範圍: (一) 維修補助社區,以曾提列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統籌運用之 社區及曾提列店舖標售盈餘款或工程預備金納入統籌運用之列管社 區如溫州、國光、華強甲、華富社區為範圍。 (二) 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提撥之社區專款專用。
- 五、維修項目依下列規定: (一) 維修補助款維修項目,包括住戶之屋頂、外牆、電梯、發電機、清 水泵、廢水泵、污水泵、消防泵、泡沫滅火設備、火警自動警報系 統、防火門、綜合消防栓箱及其他等興建完成之原有項目。 其他檢修項目,包括透筋、水塔、蓄水池、自來水管、廢污水管、 瓦斯管、化糞池、電力系統、照明設備、公用電視天線、樓梯間鋁 窗、隔柵、一樓大門、庭園公共設施、避雷針、地下室漏水等興建 完成之原有項目。 (二) 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維修項目,為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及其他經中央國民住宅主管 機關核准之維修項目。
- 六、維修及撥款程序: 為迅速有效進行本注意事項之維修工作,委託各國宅社區委員會自行 辦理維修。其維修作業辦理程序及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一) 動支維修補助款之委員會應組成維修專案小組,其成員除由委員會 全體委員組成外、具住戶身分之社區內里長、鄰長、合建國宅原眷 村自治會會長組成 (但鄰長參加人數不得超過委員會委員數五分之 一,並經由主任委員選聘之為限) ,專案小組之成立及改選,應函 報本局備查。 (二) 各社區辦理維修案件,應經該社區維修專案小組過半數人員出席及 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表決通過後,由委員會將維修項目、數量、預估 金額函報本局,俟本局函復後,即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暨 本局所訂相關規定辦理招商、招標、施工、監工、驗收等事宜。 維修工程完工時,委員會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請款,由本 局將維修工程款逕行撥付承包商。 (三) 委員會辦理各項維修案件,函送本局之相關資料及附件應以正本辦 理 (如因特殊原因,以影本函送,應註明「核與正本相符」,並加 蓋委員會圖記確認) ,委員會應影印乙份存查,並列入新舊委員會 交接。 (四) 委員會應定期將維修補助款、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支用情形 於公告欄向住戶公告。 (五) 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之撥款程序除無須成立維修專案小組外 (依委員會會議決議方式辦理) ,其撥款方式準用維修補助款撥款 方式。
- 七、維修補助款限用於編列之各維修項目,如該項公用設施 (備) 維修完 竣後,該 (單) 項補助款核定額度仍有賸餘時,始得流用於他項補助 款不足之項目,如本局補助款不敷社區公用設施 (備) 維修 (更新) 時,其不足之金額由委員會自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局申請增發維 修補助款。
- 八、本維修作業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表格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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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服字第1083069616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8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