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辦理所列管國民住宅 (以 下簡稱國宅) 社區公用設施 (備) 之維修,以其維修補助款及該社區 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委託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委員會) 辦理維修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維修補助款,係指於八十三年九月依預算程序編列國 宅基金撥入國宅管理維護基金之經費。 本注意事項所稱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係 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經 費。
- 三 維修補助款係分社區專款專用,辦理維修作業,並依法定預算科目執 行,各國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工作 (除公權力執行事項外) 由該社區管 理委員會全權負責,本處不負該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之責。
- 四 維修補助社區範圍: 維修補助社區,以曾提列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統籌運用之社 區及曾提列店舖標售盈餘款或工程預備金納入統籌運用之列管社區如 溫州、國光、華強甲、華富社區等為範圍。但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 提撥款於提撥時即已專款供社區專用者,則不列入補助範圍內。
- 五 維修項目依下列規定: (一) 維修補助款維修項目,包括住戶之屋頂、外牆、電梯、電機、清水 泵、廢水泵、污水泵、消防泵、泡沫滅火設備、火警自動警報系統 、防火門、綜合消防栓箱及其他等項。 其他檢修項目,包括透筋、水塔、蓄水池、自來水管、廢污水管、 瓦斯管、化糞池、電力系統、照明設備、公用電視天線、樓梯間鋁 窗、隔柵、一樓大門、庭園公共設施、避雷針、地下室漏水等。 (二) 國宅售價百分之二‧五提撥款維修項目,為經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 關核准之維修項目。
- 六 維修及撥款程序: 為迅速有效進行本注意事項之維修工作,委託各國宅社區委員會自行 辦理維修。其維修作業辦理程序及經費撥付方式如下: (一) 各委員會應組成維修專案小組,其成員由委員會全體委員、及具住 戶身分之社區內里長、鄰長、合建國宅原眷村自治會會長等人組成 (鄰長參加人數以委員會委員數五分之一為限,並由委員會主任委 員選聘之) ,專案小組之成立及改選,應函報本處備查。 (二) 各社區辦理維修案件,應經該社區維修專案小組 (售價百分之二‧ 五提撥款依委員會會議) 過半數人員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表決 通過後,由委員會將維修項目、數量、預估金額函報本處,俟本處 函復後,即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暨本處訂頒「國宅社 區管理委員會辦理維修作業應用公文範本」、「國宅社區管理委員 會辦理維修作業補充規定」及「臺北市各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辦理公開招標採最有利標作業程序」有關規定辦理招商、招標、施 工、監工、驗收等事宜。 維修工程完工時,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處請款,由 本處將維修工程款逕行撥付承包商。 (三) 委員會辦理各項維修案件,函送本處之相關資料及附件應以正本辦 理 (如因特殊原因,以影本函送應註明「核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委員會圖記確認) ,委員會應影印乙份存查,並列入新舊委員會交 接。 (四)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將維修補助款支用情形於公告欄向住戶公告,並 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內辦理維修補助款案件及經費支 用情形函報本處備查。
- 七 本處前已核定各社區維修補助款之額度,限用於編列之各維修項目, 如該項公用設施 (備) 維修完竣後,該 (單) 項補助款核定額度仍有 賸餘時,始得流用於他項補助款不足之項目,如本處補助款不敷社區 公用設施 (備) 維修 (更新) 時,其不足之金額由委員會自籌,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本處申請增發維修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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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7-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宅管字第09204865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